男子利用他人遗忘银行卡取款近万元被判刑
时间: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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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乌鲁木齐2月26日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3团人徐军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意外发现机器里遗留有一张银行卡,便“顺手牵羊”,取走了对方卡上的8000元。2013年2月5日,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2年5月10日下午18时许,李先生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车排子支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后,竟忘记退卡,就匆匆离开了。刚巧,徐军也过来取款,连插了两次卡都没有插进去,仔细一看,发现机器里插着一张银行卡,并且处于操作状态。徐军见四处无人,一时心生贪念,按键继续操作,取款2000元,不想取款机还真的就吐出了钞票。徐军又惊又喜。索性继续取款,分四次取了8000元后匆忙离去。

  两天后,粗心大意的李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被人提取后,立即报警。而徐军得到这笔“横财”不到六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被害人遗留在自动取款机里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即信用卡)拾得并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属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情形,被告人徐军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徐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赃款,故法庭根据被告人徐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对此案法官认为,徐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徐军明知他人将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里面,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徐军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的行为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即行为人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或服务。徐军冒用他人的名义,骗取自动取款机的信任,取出8000元,是信用卡诈骗。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徐军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银行卡属于他人遗忘物,遗忘物在被发现之前属于无主财产,徐军拾得遗忘物拒不归还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最终,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被害人遗留在自动取款机里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即信用卡)拾得并使用,属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情形,被告人徐军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8000元,数额较大,故徐军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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