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裴晓兰)王女士在一家教育公司做勤杂工11年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后她起诉单位索赔。记者昨天获悉,经丰台法院调解,教育公司同意给付王女士2.6万元。
王女士起诉称,她于2000年底到北京一家教育公司工作,从事门卫、勤杂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她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她为公司加班,公司欠付她加班费用1万余元,并于2011年底无正当理由将她辞退,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金,共计3.3万元;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应支付其损失赔偿金2万元;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差额3.6万元;还有加班工资1万余元。
教育公司称,王女士与公司负责人有亲属关系,当初就是口头约定来帮忙,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经过法院调解,教育公司同意支付王女士各项款项共计2.6万元,并当庭先行支付现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