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一子公司女总会计师公款报销19万美容费
时间:201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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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原总会计师魏淑清,伙同下属收取合作伙伴360余万元后平分,此外,她还用公款报销自己19万元的美容费用。

  记者今日获悉,魏淑清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公开资料显示,57岁的魏淑清,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2009年获得“2009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案发前魏淑清是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而该公司就是央企神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检方指控,2005年至2011年7月,魏淑清担任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期间,伙同先后担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资产部总经理的金晓东,利用共同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天华正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等三家单位承揽该公司审计、验资和融资工作服务等业务提供帮助,以“业务分成款”为名,向三家单位负责人王某索要360余万元,后二人将赃款伙分。

  2007年至2010年,魏淑清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北京雪丹女子健身俱乐部开具的虚假会议费等发票,指使他人将其个人在该俱乐部的美容消费在单位报销,非法占有公款共计19万元。

  庭审过程中,魏淑清对贪污的指控予以认可,但表示她并没有主动索贿,受贿的款项也全部用在了单位支出上。她的辩护人则表示魏淑清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晓东表示,他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希望法庭从轻发落。

  据了解,魏淑清与天华正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某是朋友关系,金晓东也是王某介绍给魏淑清进入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与魏淑清是上下级关系。

  金晓东进入到财务部门后,他与魏淑清均向王某表示,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相关的业务,他们都会尽量安排给王某的公司来做,但王某需要给魏淑清和金晓东一定的“业务分成”。

  本案中,王某分几次交给魏淑清360余万元,魏淑清与金晓东几乎是一人一半平分,此后魏淑清用该笔钱款进行炒股。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名被告人以业务分成的名义索取好处费,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在此过程中还存在索贿情节;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并不区分主从。

  此外,魏淑清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其行为也已经构成贪污罪。

  鉴于魏淑清自首,法院一审判处魏淑清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判决金晓东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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