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古稀老太成惯偷 从自行车到电瓶车越偷越好
时间:201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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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嘉兴一位古稀老太成惯偷 从自行车到电瓶车越偷越好]

  浙江在线02月17日讯 前天上午,嘉兴市区一名老太偷电瓶车,恰好被过路的徐先生发现。在附近保安的协助下,该老太被再次送进了派出所。

  记者了解到,前天上午11点左右,家住绢纺新村的徐先生从长中苑出发准备回家吃饭,路过绢纺厂附近时,发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仔细一看,这名推着电瓶车的老太正是上次他在建国路附近撞见的偷自行车的人。

  “这是一辆小型的电瓶车,即使没有电,也可以脚踩的。可她却一路推行,我觉得挺可疑。而且,我也曾经报警抓过她两次,估摸着这次的电瓶车还是偷来的。”徐先生回忆道。

  为了抓住偷电瓶车的老太,徐先生骑着自行车到附近的武警医院寻求保安的帮助。得知情况后,当时上班的4名保安帮助徐先生拦截了这名推着电瓶车经过医院的老太,并拨打了110。

  据了解,该老太姓陈,今年74岁,嘉兴本地人。这名陈老太有34年工龄,目前已经退休,每月可以领到2500元左右的退休工资。虽有人证和物证,但是说到偷东西,老太绝不承认,可她自己又无法提供电瓶车的钥匙。

  记者从南湖派出所宋国民警官处获悉,该老太是惯偷,近几年曾多次进出南湖派出所,甚至新兴等其他派出所也都“光顾”过。以前陈老太偷的都是自行车,这次竟然“升级”偷起电瓶车来。

  如何处置这名74岁的老太,也让警官犯了难。“因为超过70岁的老人只能拘不能留,我们也束手无策,只能对老太进行思想教育后把她放了。真心希望老太的子女能负起责任,多关心一下她。”宋警官说。

  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的杭璐东律师。“目前我国对7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行政处罚方面给予从宽处罚。其中,《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70周岁以上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70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我认为,从刑事方面,如果构成多次盗窃或者盗窃数额比较大的话,还是应该给予一定处罚的。”杭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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