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罗先生在地铁站搭乘自动扶梯时,被前方摔倒的乘客压倒受伤,竟然导致7根肋骨骨折,他将地铁运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今天上午,记者从嘉定区法院获悉,已判决地铁运营公司担责八成,赔偿罗先生3.9万余元。
地铁站意外受伤
2011年6月的一天下午,罗先生在地铁11号线南翔站搭乘自动扶梯上行过程中,前方的几名乘客突然摔倒,将他压倒在自动扶梯的台阶上。旁人见状,忙按下紧急按扭,这才将自动扶梯停了下来。
事故发生后,地铁站的工作人员闻讯赶到了现场,登记了受伤乘客的信息,对自动扶梯采取了停运措施,称待查明事故真相后予以处理。罗先生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回家休息。
当晚,罗先生感到胸部疼痛难忍,赶紧到医院治疗。经诊断,竟有7根肋骨骨折!他认为自己受伤是自动扶梯所致,就与地铁运营公司交涉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后,他将地铁运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5万余元。
地铁方拒绝赔偿
被告地铁运营公司辩称,经了解,包括罗先生在内的七八个人摔倒,是由于一名酒后乘客在自动扶梯上失去重心摔倒引起的,肇事者在事后自行离去,地铁方并没有该名乘客的信息。而且,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事发的自动扶梯完好,没有故障,排除了设备本身造成人员摔伤的可能性,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要求被告提交事故发生后处理该起事故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事故中所涉人员的信息及处理结果,但被告拒不提供。
未尽义务应担责
法院认为,原告罗先生受伤是众多第三人摔倒压迫原告所致,仅以鉴定报告还不能查明摔倒的具体原因。地铁运营公司作为自动扶梯的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预防事故发生的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受害人、事故责任的调查、协助受害人确定具体侵权人救济自己的权利等义务。事故所涉人员与事故责任有直接的关联性,而被告拒不提供其他的调查资料,未能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即使按照地铁运营公司的陈述来分析,其在事故发生后知晓事故是一名乘客酒后重心不稳导致,基于一个管理者对受害人负责的原则,理应收集证据,协助受害人确定实际侵权人,还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通知警方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由警方依职权调查事故真相,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这是一个管理者应尽的义务。对于罗先生来说,事故发生后,他已经受伤,地铁方也已着手处理事故,出于对地铁管理方的信任,罗先生相信地铁方面会查清事故的责任者,在此基础上,要求罗先生自行报警救济自己的权利,对一名乘客来说,过于苛刻。
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地铁运营公司对罗先生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