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由于女儿藏匿母亲骨灰存放证,阻挠自己祭奠亡妻,王先生将女儿诉至丰台法院,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今日上午,丰台法院通报,已正式受理此案。
王先生起诉称,被告王女士是自己的三女儿。妻子刘女士2011年1月去世后,骨灰存放于殡仪馆安息堂,后三女儿将骨灰存放证私自保存起来。
之后每到清明节、中秋节等重要节日时,王先生欲到殡仪馆祭奠亡妻,三女儿均不提供骨灰存放证,致使其一年多未能祭奠亡妻。2012年清明节时,王先生去殡仪馆祭奠亡妻,管理人员告知王先生的三女儿已将骨灰取走。
王先生认为,自己多次向女儿索要,女儿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向其交还亡妻骨灰,也不告诉自己骨灰存放地点,女儿的行为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无奈之下他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三女儿告知亡妻刘女士的骨灰存放信息,不得阻碍其进行祭奠活动,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