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扒窃17元获刑4个月 并被罚1000元
时间: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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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网讯 吴云、邓国平、记者朱超报道: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是一种多发性犯罪,容易使群众产生不安全感,因此成为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最近,一名小偷就因扒窃17元钱被判刑。2月16日,大江网记者获悉,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鲁光辉(化名)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11月8日15时许,鲁光辉在南昌市二七南路靠近火车站位置,趁被害人郭某不备从其背包内扒窃钱包一只,内有现金17.8元及银行卡等物。得手后,鲁光辉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巡逻民警盘查抓获,赃物被同时收缴,现已发还被害人。

  (原标题:南昌一男子火车站扒窃17元 获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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