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单位用红包冲抵春节加班费 律师称不合法
时间:20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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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加班7天,最低可拿821元

  本报记者 李思玲

  本报讯 春节假期,不少市民仍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记者了解到,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用“春节红包”冲抵加班费的行为。律师表示,“红包”是福利,不能冲抵加班费。

  前日,福州市民王女士拨打本报热线询问,春节加班费该如何计算。她告诉记者,她在一家餐厅工作,每年的除夕到大年初二都要上班,今年也不例外,但从未见过3倍工资。不过,每年正月初一,饭店都会发200元红包。王女士很疑惑,红包是否就是加班费?

  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的洪律师。他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今年春节假期,2月9日至11日三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据洪律师介绍,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员工在这三天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2月12日到15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果无法补休,则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加班工资应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目前,福州市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按此标准计算,日工资最低约为48.3元。这样算来,除夕至年初二,这三天如果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44.9元(48.3×300%);如果是年初三至初六这后四天加班,每天至少为96.6元(48.3×200%)。如果7天全部加班,那么至少可拿到821.1元。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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