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男子因女生不答应做其女朋友,竟与另一名未成年男子对该女生实施轮奸。近日,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八年。
2012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韩某(16周岁)因想追被害人杨某做女朋友,便打电话约其出来玩。杨某和几个同学一起,随被告人韩某、彭某(17周岁)等人到某宾馆玩。当晚22时许,杨某等人欲离开时,韩某、彭某二人拉住杨某不让她离开。随后,韩某将杨某关在房间内,逼杨某做其女朋友。杨某不从,韩某便强行脱下杨某的裤子。彭某捉住杨某的手不让其挣扎,韩某便将杨某强奸。得逞后,彭某亦欲强奸杨某。韩某便如法炮制抓住杨某的手,由彭某对杨某实施强奸,两人还威胁杨某不许将此事说出去。四天后,杨某的父母得知此事,便将杨某带至东乡县公安局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彭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韩某、彭某属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