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3张土地证突然被注销]
土地证突然被注销,刘卫民觉得很冤枉 现代快报记者 李梦雅 摄
2009年,常州商人刘卫民借了一千多万元给一家名为“壹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壹地公司”)的房产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随后,这家公司资金链出现了问题,通过诉讼,刘卫民拿到了壹地公司的13套房子,用来抵消借款,并办理了土地证。
没想到,到了去年11月份,刘卫民突然发现,他手中这13套房子所属地块的土地证全部被国土部门注销掉了,而这次注销,他本人事先并不知情。
常州市土地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是根据常州钟楼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检察建议书》和钟楼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注销了刘卫民等人的土地证,他们是依法办事,注销可以不通知当事人。而钟楼法院则称,关于刘卫民和壹地公司的债务纠纷,他们的确撤销了之前的裁定书,但新的裁定书他们并未送给国土部门,也没有给国土部门发过协助执行通知书。
现代快报记者 葛小林 李梦雅
蹊跷的土地证
2010年9月
刘卫民起诉壹地公司,要求归还1000多万欠款
2010年9月
经常州钟楼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壹地公司将13套别墅和附属土地的使用权转给刘卫民抵债,法院执行局出具了执行裁定书
2011年3月
刘卫民拿着执行裁定书到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证
2011年11月
钟楼法院撤销了原来的执行裁定书
2012年8月
国土部门根据法院的撤销裁定书注销了刘卫民13套别墅的土地证
2012年11月
一个偶然的机会,刘卫民发现用来抵债的土地证已经成了废纸
当事人
国土部门没通知我就注销
13张土地证现在成了废纸
刘卫民是常州人,今年59岁,此前做建筑生意。前天下午,他向记者介绍了他的遭遇。
刘卫民说,2009年,一家名为“壹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通过他人介绍,向他借了1000多万元,在钟楼区搞房地产。
然而,他后来发现这家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融资借资才造了70多套别墅,很快就出现了资金危机,无法偿还他的1000多万借款。
为此,2010年9月,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通过法院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壹地公司同意将名下的13套别墅抵给刘卫民。随后,2011年3月30日,刘卫民等人办理了土地证。“因为该地块是工业用地,而且整个工程还没有验收,所以这些别墅没能办到房产证”。
“2012年11月份,另外一个手中也有这些房子的壹地公司的债主准备去抵押这些房子,结果才发现土地证注销了,我这才去查自己的,发现13张土地证也都被注销掉了”。
刘卫民很气愤,“土地证被注销,我们并不知情,常州市国土局并没有告知我们。”
“注销的根据为什么是钟楼区检察院送的一份建议书,而不是钟楼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且送过去的执行裁定书是复印件,这是不是太不慎重了?”刘卫民说。
随后,刘卫民等几位壹地公司的债主先后向钟楼区检察院以及钟楼区法院等有关部门讨要说法,但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1月初,刘卫民向钟楼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状告国土部门注销土地证不合法。
“但钟楼法院口头通知表示不予立案,我们真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了?”刘卫民说。
国土部门
是按照法院裁定书注销的
没必要事先通知当事人
B
前天,常州市国土局下属的常州市土地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刘卫民在2011年的时候领取了土地证,而中心当时给刘卫民办土地证的依据,是法院的法律文书。
“当时法院有个裁定书(即钟楼法院执行局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这个土地的使用权给了刘卫民,我们根据登记规定,将土地权益登记到了当事人的名下。至于后面为什么会注销,是因为我们同样收到了法院提供给我们的第二份裁定书,第二份裁定书的内容就是撤销原来的执行裁定书,而且写得很清楚,就是撤销以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刘卫民的裁定事项。根据我们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土地权益消逆而当事人未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我们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进行注销登记。”该负责人称。
对方表示,当时这个裁定书的复印件是由钟楼区检察院送达的,同时送达的还有一份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
至于为何是由检察院送达,该负责人称,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督促案件的进行,他们送来也没有问题。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注销掉土地证,不需要和当事人沟通,但登记的结果要对外公布,一是在他们的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现场也要张贴。
“这个事情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只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当事人如果不满意,可以去找法院。尤其是通过司法途径来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导致权益消逆的,涉及到法院裁定,都是依据法律文书来办的,即使裁定事项有误,我们登记机关也必须执行,不得停止执行,但是可以建议,这个就是司法权大于行政权。”这位负责人说。
法院
没给国土部门发过裁定书
也没发过协助执行通知书
钟楼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快报记者,钟楼法院确实作出了“撤销刘卫民和壹地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定书(也即执行裁定书)”。
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当初刘卫民和壹地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需要法院裁决。另外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原因,因为壹地公司涉及大量债务问题,出现了大量债权人,需要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该负责人解释说,2009年,刘卫民起诉壹地公司,2010年9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壹地公司将13套别墅所有权以及坐落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了刘卫民。
“其实这个事情是不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的,但刘卫民希望法院提供裁定书,以便协助他办理土地证,法院方面考虑到调解工作的进行,由执行局出具了一份执行裁定书。”
“因为壹地公司的法人是外籍人士,实际经营者欠下了巨额债务,该公司已经倒闭,由此出现了多个债权人来到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这些债权人的利益,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统一评估和拍卖,将拍卖所得向每个债权人进行清算分配。”该负责人表示,在此期间,常州中院觉得钟楼法院在2010年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不妥,要求撤销,因此,在2011年11月,钟楼法院重新作出“撤销刘卫民和壹地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即撤销了原来的执行裁定书。
该负责人表示,在撤销裁定书后,法院向刘卫民告知了,但刘卫民拒绝接受。
不过这位负责人强调,他们也没有给国土局发过这份裁定书,并且,按照惯例,法院要求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协助案件执行,一般还会出具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他们也没有向国土部门下发过此类文件。
检察院
案件审理中不便接受采访
以免影响法院的裁决
刘卫民对此事的另一个疑点是,钟楼区检察院为何会出具对刘卫民与壹地公司一案的检察意见书?土地登记中心又为什么说钟楼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的复印件是钟楼检察院送过去的?如果土地登记中心的说法属实,这是否符合公文送达的要求?
前天下午,记者也联系了钟楼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二天才能接受采访。昨天一早,记者如约赶到钟楼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请示了领导,觉得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检察院方面不能接受采访,以免影响法院对该案的裁决。
无奈之下,快报记者只好通过短信将几个疑问发给了钟楼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然没有得到检察院的相关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