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半月偷11辆公共自行车获刑 徒手掰断车锁
时间: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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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两少年半月偷11辆公共自行车获刑]

  徒手掰断车锁,骑车上下班后随手丢弃

  两少年半月偷11辆公共自行车获刑

  通讯员 姚高峰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经常上夜班,公交很少,又没钱打车,在杭州打工的的石某与老乡打起歪主意,他们瞄上了路边的公共自行车。

  在2012年4月19日至5月4日期间,他们共偷了11辆公共自行车,直到现在仍有6辆车无法追回。

  1995年7月出生的石某,在拱墅区一家理发店上班,他和老乡石某佳都来自重庆酉阳,他们还是同个村的,两人都只有初中学历,石某佳在棋牌室打杂。

  偷窃自行车的时间都发生在凌晨,据他们交代,两人下班都在晚上12点以后,此时公共自行车已不能租用,于是两人直接用手将车锁掰断,骑到住处后,又随手将车丢弃,等发现车不见之后再去偷,有时一天上下班各偷一辆。

  偷车集中在信义坊、富义仓、中策职高附近三个公共自行车租赁点。2012年4月25日,租赁点管理员发现车被偷之后报警,但之后的4月28日、4月29日和5月4日,两人还是继续作案。直到2012年5月4日,两人被布控的民警抓获。

  在今年1月23日的庭审中,两人承认11辆公共自行车是他们偷的,但是偷来的车都是自己骑,只不过随手将车停放后,因车未上锁,被别人骑走了。经鉴定,涉案公共自行车共计11辆,价值1778.26元。

  由于两人作案时未成年(其中石某受审时尚未满18周岁),案发后家属几乎不闻不问,拱墅区法院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两人指定了援助律师。

  律师认为,二人都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而且犯罪情节较轻,犯罪目的和动机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未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其中被盗的5辆自行车也被追回,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后,法官以盗窃罪判处石某和他的老乡石某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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