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丹丹称要道歉,监管部门羞愧吗
时间: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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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辉

  据《新京报》1月27日报道,近日,有微博称,优卡丹和好娃娃小儿氨酚烷胺颗粒“一岁内禁服”。优卡丹代言人宋丹丹在微博称,“网上惊闻我代言的优卡丹对儿童健康有害。”当初“慎之又慎”地接了此广告,并对厂家及药检部门的审批做了详尽的审查,“假如今天网上爆料属实,我将诚恳地通过媒体站出来道歉。”

  宋丹丹倘若兑现诺言的话,看来真的需要来一次正式道歉。这是因为,国家食药监局已经发出通知进行说明,相关药品“1岁以下婴儿禁用”;而优卡丹方面近日亦回应称,已修改产品说明书,一岁以下婴幼儿应禁食优卡丹。

  然而,宋丹丹最终是否道歉,终归是她个人的事情。就优卡丹这个事件而言,倘若一定要找一个道歉方的话,那么排在前面的,绝对轮不上宋丹丹这个代言人。

  我们知道,药品在推向市场之前,必须进行临床用药实验,以检测不良反应是否存在以及程度是否严重。可是,实验范围毕竟有限,试用药品者的身体状况等也不尽相同,许多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要到药物上市后一段时间内,才会被发现。因此,很多药品都是在上市后才不断调整说明书,这是全世界几乎都通行的一个规则。此番优卡丹等药品的情况,大致就是这么一回事。

  那么,就这个事情而言,宋丹丹可以道歉也可以不道歉。道理很简单,制造药品的不道歉,销售药品的不道歉,审批药品的也不道歉,宋丹丹的道歉当然不是一种必须。事实上,审批、制造、销售药品在前,代言药品在后,前者都不知道药品存在的问题,后者凭什么知道?前者都不需要为药品担责,后者凭什么担责?现在宋丹丹主动说要为代言而道歉,民众或许乐见此举,可是,真正该出面道歉的,站出来了吗?

  是的,审批、制造、销售药品的各个方面,都可以说自己之前也不知道该药品有必要“一岁内禁服,六岁内慎服”,这个勉强说得过去。但是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至少有一点显然是工作没有做到位——新闻中说,2012年5月17日,国家食药监局发出通知,要求1岁以下婴幼儿禁用相关药物;可是,在近日的微博报料之后,记者的走访证明,在北京,有的药店依然在随意销售相关药物,有的药店依然在介绍1岁以下婴幼儿“适量”服用相关药物,有的药店依然声称没有接到“一岁以下儿童禁用”相关药物的通知……

  从2012年5月17日至今,半年都不止了,药品市场的监管部门,你们为不作为羞愧过吗?药品市场管理缺位,显然危害更大,比明星代言药品可能造成误导的后果更令人揪心。如今宋丹丹称要道歉,监管部门却仍旧安之若素,这恐怕已经不是一个境界的问题,而是一个是否称职、是否还有一些担当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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