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征婚,先调查清楚真伪再谈感情。”35岁的陈芳(化名)昨天在朝阳法院领到了一纸胜诉判决书,她用亲身经历告诫其他女性征婚者。陈芳在某征婚网站上认识了一个离异男子李某并同居,随后,发现对方竟尚未离婚。昨天上午,朝阳法院缺席判决李某向陈芳书面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金15万元。
离异身份纯属编造
陈芳曾是部队文工团的一名演员,长相漂亮。昨天上午,她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院,被告李某仍旧没有出庭。据陈芳讲,2010年9月,在家人的催促下,她在某网站上发布实名征婚信息,后与该网会员李某相识。“他注册的信息是年龄58岁,公司董事长、离异、有自立子女。“陈芳说,鉴于两人年龄悬殊太大,她起初婉言谢绝李某的约会请求,后禁不住对方一再邀请同意见面,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1年同居,陈芳还应邀到李某的老家过了春节。之后,在李某的邀请下,陈芳辞掉了事业编制的工作,全心帮助李某打理公司。
2011年9月初,陈芳发现自己有了身孕,但由于李某不能给出明确的结婚时间,经过协商,她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当时李某是以丈夫的名义在手术风险提示书上签字。此后陈芳一再催促尽快结婚,但李某总推说户口簿和离婚证都不在身边。直到2012年春节,李某才亲口承认,他尚未离婚,但表示已和妻子分居多年,且多次协商过离婚事宜,请求陈芳再给他一些时间。陈芳一气之下提出分手。
继续发布征婚信息
陈芳告诉记者,她发现李某和她分手后继续以离异或丧偶的身份在多家网站发布征婚信息。2012年7月,陈芳将李某告上法院,称其欺骗行为已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及性自主选择权,同时造成精神损害,要求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她误工损失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李某委托律师出庭。律师说,李某并未欺骗原告,双方都是成年人,原告与李某同居以及流产都是其自愿的结果。“他们分手的直接原因是原告酒后对李某施暴,导致双方不欢而散。”对于李某在征婚材料上隐瞒了婚姻状况,律师表示,这属于个人品德问题,与此案不具关联性。
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知晓原告征婚信息后,主动结识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被告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
被告在明知原告是以婚姻为目的交友且自身并不具备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长期恶意隐瞒已婚事实,并以构建婚姻为承诺积极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此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悉,针对涉案征婚网站对于会员信息审核不严的问题,法院将会发送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