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押解途中偶遇运毒人员 举报立功被免死
时间: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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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后的川籍毒贩吉某在被押解途中,偶遇一名体内运毒人员沙某,因举报沙某体内运毒被核实,最终,吉某因立功,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据办案法官讲,根据吉某的犯罪事实,如果吉某没有立功行为,应当判处其死刑。

  吉某,1992年11月27日因抢劫罪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00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四川警方将吉某移交达拉特旗公安局处理。

  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1月5日,吉某四次贩卖海洛因335.1克。2012年1月12日,达拉特旗公安局民警在押解其返回途中,其在成都机场指认沙某体内运毒,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查获沙某体内排出海洛因333.5171克。该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侦查。(马银伟 乔四厚 李强)

  法官点评: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吉某贩卖海洛因333.5171克,法定刑为死刑,由于吉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处罚。同时,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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