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少年乘车无优惠败诉后再告公交公司
时间: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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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陈立)患有先天性二级智力残疾的花都少年林林(化名),因未能享受到乘车优惠而由其父代为状告花都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却因涉案线路并非可以优惠的客运线路而败诉。林林一方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残疾少年乘车未优惠

  2011年11月7日12时33分及2011年12月7日16时14分,林林乘坐广州市花都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营运的3路和4路车,分别被收取了车费。

  林林的父亲许先生称,当时,林林一上车就出示了残疾证,但司机却拒绝给予优惠待遇,要求林林刷残疾人乘车卡才能免费,但林林的残疾人乘车卡还在申请中,许先生只得支付乘车费。

  线路不免费 少年败诉

  为此,许先生代表林林将花都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退还车费。法院向花都区交通局发函咨询有关残疾人等乘坐公交车享有的优惠措施等问题,2012年5月21日,花都区交通局复函称,涉案的花都公交公司营运的3路和4路客运线路,并未包括在花都区优抚对象等优惠乘车的客运线路范围内。据此,花都法院9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原告林林一方败诉。

  上诉:客车也应优惠

  一审败诉后,林林方面继续上诉至广州中院。其称,享受优惠乘车权利来源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第十五条规定,据此规定,残疾人即使乘坐公路客车也应享受优惠,而非仅乘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才享受优惠。另外,林林还被要求查验残疾人证。公交公司这样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林林的自尊心。据悉,本案将择日宣判。

  许先生

  首次起诉:

  “林林属于重度残疾,理应享受优惠。”

  花都区

  交通局:

  花都区的客运线路绝大部分为公路客运班线。本案中,涉案的花都公交公司营运的3路和4路客运线路,并未包括在花都区优抚对象等优惠、免费乘车的客运线路范围内。

  花都法院

  一审判决: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乘坐相应线路车的车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许先生

  再次起诉:

  残疾人即使乘坐公路客车也应享受优惠,林林被要求查验残疾人证,公交公司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林林的自尊心。

  作者:刘晓星 陈立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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