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改合同贪污公款160万 单位知情13年后举报
时间:201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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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治腐败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和每一个单位息息相关。有关单位应当树立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加强对于干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法制网通讯员 李怀玉 雷越 记者 赵丽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了一起隐藏了13年的阴阳合同案——犯罪嫌疑人王凌利用关系进入国家某局下属的三产企业,成为全民所有制公司的经理。后在公司处理资产时篡改合同,贪污公款160万元。

  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该单位早在1997年便得知了王凌贪污公款的情况,却直到2010年才向西城区检察院举报,任百万元国有资产流失13年。

  利用关系进机关积极搞三产

  1992年,国家某局下属的一家规划中心为了给职工提供更多福利,欲办三产企业。当时在北京市某开发公司工作的王凌,通过其在规划中心工作的妹妹王洋联系到规划中心的领导,称自己有成立出租汽车公司的能力,可以成立一个出租汽车公司,作为规划中心下属的第三产业,同时提出正式调入规划中心的要求。

  经过向局领导请示,规划中心同意了王凌成立出租汽车公司的计划,其调入规划中心也得到了批准。于是,规划中心向王凌所在的北京市某开发公司发出正式调令,以干部身份将王凌调入规划中心。

  规划中心于1992年6月注册成立了一家出租汽车公司。根据工商注册材料显示,该出租汽车公司性质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是国家某局规划中心,规划中心对出租汽车公司有管理权,并且每年收取3万元管理费,这笔钱按月缴纳。王凌作为出租车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代表规划中心对出租车公司行使管理权,并向规划中心负责。

  1996年国家某局机构调整,撤销了规划中心。经过局领导决定,出租车公司划转到局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王凌也随之调入该机关服务中心。此时,出租车公司一共购买了15辆夏利汽车和25辆大发面包车,用于出租汽车经营。王凌的经营还算成功。

  阴阳合同贪污挪用百万公款

  1997年北京市要求出租汽车行业提升服务质量,更换老旧车型。王凌向机关服务中心提出出租汽车公司缺乏换车资金,欲将公司所有的出租汽车产权转让,然后用转让获得的资金开展其他业务。经过局领导批准后,王凌就开始四处寻找买家,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个大发横财的“机会”。

  1997年4月,王凌通过谈判,和北京另一家出租汽车行达成协议,以每辆车4万元的价格,转让40辆出租汽车产权。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先签订了一份转让价格为100万元的转让协议,并且签字盖章。之后,又在转让金额上进行了修改,将转让价格改为160万元,并在修改后的转让金额上加盖了双方印章。修改后的协议是实际履行的协议。但王凌只将转让金额为100万元的协议复印件交回机关服务中心,给机关服务中心制造了一个转让金额只是100万元的假象。这样一来,中间60万元的差价就顺理成章地落入了王凌个人的腰包。

  得到好处的王凌并没有见好就收,又盯上了那100万元的转让款。在转让出租车公司出租车产权之后,王凌与他人一起设立了一家经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随后,王凌以个人名义将出租车公司转让出租车产权的钱款入股这家经贸公司,并用这笔钱购买了10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用于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机关服务中心的领导一再向其要求将100万元出租车转让款上交,但王凌每次总能找出借口,迟迟不肯归还。机关服务中心的领导认为此事情况严重,故向局领导请示之后,从1999年1月停发王凌的工资,希望迫使王凌出面释清此事。但王凌自此之后再没有联系过机关服务中心,直至2007年,王凌才再度找到机关服务中心,要求解决自己的退休问题,这张隐藏了13年的阴阳合同才再次浮出水面。

  拒不认罪侦破取证困难重重

  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于2010年接到国家某局机关服务中心的举报,此时距案发已过去了13年之久。承办人在接到线索之后发现,由于案情久远,涉案单位已经不复存在,账目材料也多已销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王凌始终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案件侦破工作难度很大。

  在上世纪90年代,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可以凭借单位证明,以单位的名义申请贷款,而也只有证明该出租汽车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才能以涉嫌贪污罪对王凌立案调查。

  为了获取证据,承办人需要调取1992年,也就是20年前出租汽车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文件及相关账目材料,并向当时银行的行长、经办人等相关人员核实情况。但由于时间跨度太长,相关账目材料已经封存进入账库,当时银行的经办人员也分散各处,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

  为了查找账目,承办人去了昌平大山里的账库。面对着堆成小山一样的数十个装满账本的巨大麻包,几个承办人变身“开山工”,把麻包山整整倒了个儿,才把最下面办案所需的麻包翻上来。

  为了找到当年的经办人员,承办人多次出入发案单位和相关银行,询问知情人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在一次调查过程中,一位知情人说,20年了,你们这简直是在考古。而正是这种“考古精神”感动了这位知情人,他不仅仔细回忆了当年的情况,还帮助承办人找到了其他相关人员,使得案件的侦破得以顺利进行下去。

  经过一年多的工作,承办人在查阅大量账目、听取多人证言后,才正式立案,并进一步调查,逐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尽管王凌本人一再狡辩自己没有犯罪,但在铁的事实面前,他不得不认罪。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凌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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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丰发改委原主任索贿74万获刑13年

  本报讯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黄胜强 江西省宜丰县发改委原主任胡增明利用工作之便,借申报项目资金之机,收受他人财物170万余元,其中索贿74万元。近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增明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始,胡增明任宜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任职期间,胡增明帮助企业和养殖场申报各类国家及省级资金。从2008年至2012年间,在申报项目资金成功后,胡增明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16家企业和养殖场索取或收受现金共计160.7万元、干股10万元,其中索贿74万元。在一次索贿过程中,胡增明索取的金额甚至高达项目申报资金的5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增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70.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有索贿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预防惩治腐败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

  在王凌案中,监督的缺失,一方面使得公司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使得王凌个人在出租公司里一手遮天,这为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提供了可能。

  在发现违法犯罪现象后,该单位并没有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机关服务中心早在1997年就已经得知,王凌挪用100万元出租汽车转让款拒绝归还的事实,但是其采取的措施仅仅是从1999年1月起停发王凌的工资,以迫使其出面。在王凌不再出现时,相关单位竟然放任自流,导致巨额公款流失了近10年居然无人过问。直到2009年王凌再次现身时,该单位才向司法机关举报。

  预防惩治腐败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和每一个单位息息相关。有关单位应当树立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加强对于干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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