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获20余万赔偿 每月仅得300元60年结清
时间:201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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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下邻居失火,殃及自家,七旬老太被困,造成十级伤残。随后,受伤的杨老太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两审判决失火的邻居赔偿杨老太20.06万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按照划扣被执行人每月工资中300元的方式支付赔偿。

  近日,杨老太的家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老太太今年都70多岁了,按照这样的执行金额,至少要执行60年。”

  2005年9月7日,家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37号3栋五单元1-3号的王爱国家中失火,滚滚浓烟迅速蹿到了楼上的杨老太家中,导致杨老太吸入大量一氧化碳后昏迷。接到报警的道里区消防中队赶到现场,将杨老太救出送往附近医院抢救。虽然抢救及时杨老太脱险,但仍造成了语言残疾,目前老人说话都很困难。

  随后,杨老太将邻居王爱国告上法院,索要残疾赔偿、精神抚慰、房屋维修等各项金额共计30余万元。

  2007年,通过道里区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最终判决王爱国支付杨老太总计20.06万元的赔偿金。

  2008年4月20日,该案分到道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半年后的2008年10月开始执行。起初,道里区法院法官王国龙找到杨老太的律师,提出从王爱国每月2380元的工资当中扣除300元至500元执行。律师表示:“如果这样,这笔赔偿可能永远执行不完,按照300元大约要执行60年,按照500元得30多年。现在老太太都70多岁了,这种方法现实吗?”律师提出至少执行被执行人工资的一半。王国龙法官表示,被执行人王爱国也受了伤,也需要看病。律师无奈之下便遵从法官的意见,最终按照300元每月进行执行。

  杨老太的家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今此事已经过去4年多了,被执行人王爱国的工资已经涨到了3000多元,但执行金额依然是每月300元不变。

  杨老太的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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