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钱很不安 电话咨询公安自首
时间:2013-01-11
作者:
来源:

  中新网丽水1月10日电 (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胡丰盛 通讯员 云珐轩)取款机里有别人的银行卡,里面的钱不“捡”白不“捡”。可在公安的法制宣传走访后,这些白“捡”的钱却成了男子的一大心病,于是电话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没想却自投罗网。日前,这名很有“法制观念”的男子因盗窃罪坐在了云和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男子姓陈,1983年出生,小学文化,之前一直在云和县城务工。

  2012年4月27日下午,陈某前往工商银行一处网点的自动取款机取钱。准备插卡时却发现取款机里还有一张银行卡,仔细一看,竟然还处于已输入密码的状态。这不是送上门的钱嘛,面对这天上掉下的馅饼,陈某分四次取出了卡里的8500元钱,并悠哉悠哉地回家了。

  没过多久,云和公安机关举行了“三访三评”活动。没想到恰恰走访了陈某家。陈某在接受了一番法制宣传后,之前还觉得捡了一个大便宜的心顿时惴惴不安起来。

  5月8日,越想越害怕的陈某带着一丝侥幸心理拨打了公安局的咨询电话,询问提取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内的钱款是违法还是犯罪以及如何量刑等相关问题。

  一听到这么详细的问题,民警顿时起了疑心。于是民警一边热情地向陈某介绍相关的法律政策,一边探听案件的相关情况。当陈某咨询时提到的提取金额为8500元时,民警更加确信陈某和之前一位居民在ATM取款机上取款后将卡遗忘在ATM机上,之后被人取走了8500元人民币的案件有关。而后,民警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法律政策的介绍,从侧面对其进行引导。

  自知犯下大错的陈某,挂下电话后便径直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并主动退还了犯罪所得8500元人民币。

  云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陈某已退清全部账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完)

【责任编辑:newsman】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