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露馅”婚后“退货”
一中院调研发现离婚案现新类型 隐瞒性取向婚姻该如何办法律无规定法院建议立法撤销
今天上午,一中院发布调研,近年来的离婚诉讼案又有新类型。出现了认为一方配偶存在不正常性取向,而提出撤销婚姻的情况。
但因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同性恋等问题并未涉及,一些诉求往往使法庭陷于尴尬境地。
因此法院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将此类婚姻归为可撤销婚姻。
调研中,一中院还发现,认为配偶一方是同性恋,提起诉讼的女性居多;提及的诉求主要分为四类:直接要求撤销婚姻、判决离婚、索要损害赔偿及要求多分得共有财产。
离婚新类型
担心成“二手”女性多提撤婚
这是此类婚姻中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在部分结婚时间较短的、涉及同性恋的婚姻中,性取向正常的一方,尤其是女性多会要求撤销婚姻。
不久前,一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女方婚后不久即发现丈夫是同性恋者,遂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女方表示,如果走离婚程序,自己的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一栏就要变为“离异”,对于自己今后的生活、工作可能都会带来影响。
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自己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况且女方认为,自己虽已结婚,但并未与男方发生过亲密关系,登记为“未婚”更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以合同法提撤婚法官称不妥
对此一中院宋少源法官认为,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受到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事后可适用撤销婚姻。目前按法律规定,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不属于此种情形,婚姻法尚没有适用的制度支持判决撤销。
部分此类案件中,还有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主张依据合同法撤销婚姻,认为同性恋者隐瞒真实性取向,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做出与其结婚的错误表示。法院认为,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领域,故该类诉求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归为可撤销婚姻双方都有利
宋法官称,此类婚姻也无法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婚姻法对无效婚姻有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不应当适用无效婚姻制度。但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行为致使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该民事行为无效。
但目前是否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该类婚姻无效?如果宣告无效,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一方是否可以依据婚姻法处理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能否依据侵权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仍无权威的解答。
到底此类婚姻该属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呢?结合公平原则从审判实践来看,法官认为,从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一方的权益保护角度看,将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纳入可撤销范畴,更利于对双方的保护。
一方面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可在离婚或撤销婚姻上做选择。另一方面,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如果双方没有选择撤销婚姻,则婚姻关系趋于稳固,有利于双方的生活。
婚后现原形生子后才发现对方是同性恋诉离婚
在该类离婚中,夫妻一方是同性恋一般是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多数同性恋者在婚姻初期往往基于社会压力或自我控制,性取向表现正常,也能与配偶正常生儿育女,但在婚姻关系持续一段时间以后,部分同性恋者自我控制放松,出现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
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因此,虽然同性恋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但是却未必一定导致感情破裂,进而导致离婚。
典型案例
1
婚后没性生活女子诉离婚获支持
32岁的艾女士与丈夫洪先生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艾女士诉称,婚后丈夫一直不与她进行夫妻生活。她经调查得知,丈夫其实是同性恋,为了遮蔽社会舆论及家庭压力,用结婚来隐瞒是同性恋的事实。之后,艾女士便开始了与洪先生长期分居的生活。
艾女士认为,洪先生的所作所为深深地伤害了她的感情,使她的精神受到极大打击,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案件审理期间,洪先生一直未出庭应诉。
经法院查明:自2009年开始,艾女士与洪先生就处于长期分居状态。2009年洪先生曾提过离婚,但经双方父母劝说才放弃了。
2012年3月,洪先生离家出走,之后就与家人失去了联系,至今未归。
法院在考虑到艾女士夫妻长期分居,且洪先生离家出走已达数月,没有继续尽到对家庭的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父母的意见,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判决二人离婚。
典型案例
2
“同性恋”不是离婚理由
2011年2月14日,23岁的尤女士与同岁的丈夫罗先生喜结良缘,同年11月,两人喜得爱子,但不久后,尤女士却向法院提出离婚。
尤女士诉称:由于与罗先生属“闪婚”,自恋爱到结婚仅10余天,因对各自性格不甚了解,婚后二人缺少共同语言,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闹,现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但罗先生却不认可妻子的说法。他表示,两人其实是小学同学,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因尤女士是同性恋所以才会与自己发生矛盾。但罗先生表示愿意原谅妻子,对她和孩子负责,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最终以尤女士夫妇婚龄虽短,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离婚诉求。
庭审中,罗先生表示与尤女士还有感情,愿与其继续共同生活,希望尤女士给予机会。
疑问
能不能索赔?认为配偶是同性恋索赔难获支持
法院审理案件中,因认为对方是同性恋,要求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宋法官表示难获支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以配偶一方性取向不正常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的,不应得到支持。
财产怎么分?性取向正常一方“无过错”应照顾
对于当事人基于对方是同性恋者,要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其少分的诉求,宋法官认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以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照顾。
此处的“无过错方”是否局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值得斟酌。应当认为,将此处的“无过错”理解为对造成离婚是否“无过错”,更能与条文中的“合情合理”对应。
在一方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将性取向正常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较大争议,在财产上对其予以照顾也符合上述“合情合理”的规定。 文/记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