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一场历时近5年的噪声环境污染纠纷案画上了句号。2008年2月22日,东营市河口区东港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会成到养殖场后,惊讶地发现养殖场里的鸡、鱼大面积死亡,鸡舍和房屋也有不成程度的裂痕。
本报东营讯 日前,随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一场历时近5年的噪声环境污染纠纷案画上了句号。某物探公司因施工产生噪音导致养殖场遭受重大损失,被判赔偿20多万元。
2008年2月22日,东营市河口区东港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会成到养殖场后,惊讶地发现养殖场里的鸡、鱼大面积死亡,鸡舍和房屋也有不成程度的裂痕。经过建筑部门检测,鸡舍墙体出现裂缝多在鸡舍山墙处,为竖向裂缝,从裂缝的形态分析不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淀造成的。后发现某物探公司正在附近作业,怀疑为物探公司放炮所致。经清点,发现养殖场鸡死亡总数为2720只,鱼死亡了一批。经鉴定,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0余万元。
东港养殖公司和物探公司协商未果,将后者告上法庭。河口区法院一审认为,物探公司进行勘探作业时,原告东港公司的养殖场已正常经营,养殖场的建立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振动等偶发性噪声的单位,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染,保障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环境保护法》规定,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振动是一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因素。综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物探公司钻探作业放炮产生噪音,导致了养殖场的鸡舍墙体裂缝、鸡和鱼的死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物探公司赔偿养殖公司20余万元。
物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探公司施工行为合法,并不能免除因此产生的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物探公司作为地震勘探开发行为的实施者,是污染源的控制者与排放者,即污染者。物探公司无法证明与损害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遂终审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