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江西婺源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俞炜斌涉嫌徇私枉法、包庇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迅速抽调反渎、反贪干警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过缜密调查,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俞炜斌的涉案事实,并对其立案侦查。
1月8日,大江网记者获悉,近日,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俞炜斌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新养于2012年1月12日14时20分许,酒后驾驶赣ES0158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至婺源县秋口镇秋口路沙城李村路段,与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普通客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新养马上打电话给自己的儿子胡辉,告知其自己撞了车,并让胡辉尽快赶到事故现场为其顶罪。
犯罪嫌疑人俞炜斌身为婺源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负责人,明知胡辉为胡新养顶罪,在收取胡新养的1万元钱之后,故意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认定胡辉是肇事司机,而不把胡新养是肇事司机这一重要证据进行固定,也不把情况向领导汇报,不积极履行查办案件的职责,并且最后以胡辉作为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涛 记者 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