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柏伊 通讯员 潘静波
晚报讯 一男一女两名租客死在出租屋内,出租人小史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历经二审,法院综合各方面证据,推定房屋中的燃气热水器安装不当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小史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38万余元。
2011年4月23日下午3点左右,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一男一女租客死于本市某间出租屋内。经查明,受害人为66岁的胡征和53岁的汪莉,均系离异。2010年12月,小史与胡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胡征,租期为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12月26日。住了不到半年,就发生了上述惨剧。
同年6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报告认为,胡征和汪莉的死亡原因不排除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的可能)。
同年7月、10月,胡征、汪莉的家人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小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0万余元、72万余元。
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对房屋内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安全性进行了鉴定。经现场模拟,使用热水器短时间内已导致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明显上升,达到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鉴定结论认为,热水器的烟道安装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烟气中产生高浓度的一氧化碳不能顺畅地排出室外。该热水器在上海地区于2001年已停止销售,且事发时已使用超过8年“判废期限”。
法院认为,房屋中燃气热水器为自2001年起上海即已禁止生产、使用的非强排风热水器,且安装方式违反规定,经实地模拟,受害人死亡位置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在使用该热水器短时间内即已积聚到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可以确认,该燃气设施的使用确会造成身在卧室的居住人员一氧化碳中毒。根据尸检报告,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排除多种可能,却不能排除一氧化碳中毒可能。综合上述情况以及警方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中记载的房屋情况、现场物品摆设情况、燃气热水器情况及门窗开关情况等,可推定房屋中的燃气热水器安装不当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以将存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受害人使用,系受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认定小史应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主要责任,分别判决小史赔偿胡征、汪莉的家人损失35万余元、50万余元。
小史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尸检报告及燃气设备及管道安全性的现场鉴定结论,推定两名受害人的死亡与涉案房屋中的燃气热水器超过使用年限及安装不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根据警方的现场勘查检验记录,现场入户门及窗户多为关闭状态,仅有卫生间北窗留有2厘米的缝隙,可见两名受害人对热水器的使用不当,才是导致死亡后果的更为直接而重要的原因,受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调整小史承担30%的责任,分别判决小史赔偿胡征、汪莉的家人损失15万余元、22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