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12年前赠给情人50万元 妻子打官司成功讨回
时间: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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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炜华 郭剑烽

  本报讯(通讯员 陈炜华 记者 郭剑烽)近日,杨浦区法院审理一起夫妻共有财产擅自处分案。2000年,邱先生将自己炒股账户内的资金50万元通过转账存至李小姐名下。2012年7月,邱先生的妻子杨女士知晓后,起诉到杨浦区法院要求确认12年前的赠与行为无效。杨浦区法院判决,李小姐应返还这50万元。

  上世纪90年代,邱先生和李小姐相识于证券公司营业厅,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邱、李曾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登记在李小姐名下。两人还以共同的名义注册过贸易公司,但因经营不善,公司于1999年5月注销。2000年3月,邱先生通过转账的形式,将自己股票账户内的现金余额50万元存入李小姐账户。10年后,两人感情转淡,为共同购买的房屋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由于协商不成,邱先生起诉至法院。正是由于这场官司,让邱先生的配偶杨女士查证到邱先生曾经打款给李小姐的事实。

  2012年7月,杨女士将邱先生、李小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杨浦区法院。她认为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李小姐并未获得自己的同意,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李小姐立即返还50万元。

  李小姐答辩称,邱先生从股票账户打给自己的款项,是公司注销后自己应得的结余款。邱先生则称,公司是他一个人出钱开办的,李小姐只是挂名股东,公司根本没有结余,同意妻子杨女士的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确定李小姐是否有权取得50万元。邱先生是单方处理夫妻财产,因此只有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李小姐才可不承担返还钱款的义务。本案中,善意取得需同时符合李小姐获得50万元时对邱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不知情及支付合理对价等构成要件。李小姐称邱先生转给她的款项是公司注销后的结余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而公司结余通过邱先生个人账户转款也不符合常理。因此,李小姐是在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从邱先生处获得50万元,不属于善意取得,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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