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6日电 台湾一对情侣交往8年,因为男方不愿结婚、女方也不想再耗下去,于是签切结书承诺付百万元(新台币,下同)分手费,但事后反悔。台湾高等法院认定切结书有效,最近判决女方必须给前男友100万元分手费。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许姓男子提告称他和温女曾是男女朋友,2005年12月签立分手切结书,“温女同意支付许现金30万元,房子支出25万元,其他花费96万元,合计151万元……从此互不相欠”事后温女仅51万元,拒付余款100万元。
许指出,30万元是温女就读科技大学时给她买车的钱及修车费,25万元是温女买屋帮她出的头期款,96万元是交往8年,他为了约会每个月多支出1万元的开销。
温女反驳,读大学时,许佯装未婚追求,她莫名其妙成了“小三”,得知许已婚就要求分手。许后来离婚回头追她,却不愿再婚,她不想再耗下去,想结束这段感情。没想到许竟然说要分手可以,“拿钱来”,为摆脱对方才签切结书。
她向法官说,购屋头期款的确是许支付。但她申请助学贷款和生活贷款就读大学,交往期间她有工作,并非全由许支付约会费用,就算是他付的也属赠与,不能要回去。
她还主张,许喝酒后,到她家里发酒疯大声叫嚷逼她签约,违反公序良俗,分手契约无效。
一审判决许胜诉,温女不服上诉。法院传讯温女的母亲及姐姐作证,两人说许到家里谈判签分手契约,虽有喝酒、讲话比较大声,但神智清醒。双方谈到这笔钱是两人交往8年,每个月女方应负担的钱,温女无异议签约。
高院据此认定,温女未被逼签约,96万元是两人计算交往期间的生活费,不属赠与,判决温女败诉定谳,要付许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