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艰辛得子被碾死 法院判赔40万抚人心
时间: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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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新网重庆1月6日电(颜剑箫 章莹)记者6日从重庆荣昌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荣昌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李某11万元;被告刘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李某28万余元。

  2011年4月28日17时许,两原告之子张某在回家路上被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大型客车碾压致死,该次交通事故经荣昌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由该大型客车司机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两原告婚后有10年都无法怀孕,经各种治疗后终在35岁时才喜得一子。现3岁的张某不幸被碾死,两原告想再生子的可能性不大,给两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3477.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荣昌支公司是该大型普通客车交强险的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110000元赔偿责任。该车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刘某,挂靠在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由刘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80%连带赔偿责任,即286446.6元。其中关于精神抚慰金,法院考虑到原告李某、张某目前已38岁、37岁,张某系两原告独子,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对两原告的精神造成较大的损害,酌情支持为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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