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借条也会过期?
张先生做小贷生意,最怕客户不讲信誉。可是做了几十年生意,他却被深信不疑的客户“骗了”。他拿着白纸黑字写的借条,却被法院告知“过期了”。食品过期听过、药品过期听过、可借条也有“过期的吗?”
法院审理后,张先生长了见识,昨天他撤回了起诉,还声称,“不懂法,这次长见识了!”
诚借款15次信誉良好
张先生是浙江海宁人,今年44岁,他名下有三家公司,均在石桥铺,一家是资产管理公司,一家是商务咨询公司,还有一家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生意最好,经常有人来通过他的公司借款。
2008年开始,常有些小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板找上门来,向张先生贷款。李杰是其中一位,李杰先后通过无抵押贷款方式,以每月3分的利息,向张先生的小贷公司借款15次。每次借款金额都不大,少则20万元,多则60万元。而且借款后,李杰根据借款协议,还款都很准时,少则两个月,多则也不超过半年。
张先生是个精明的生意人,他自己电脑中有客户信息管理系统,每位借款的客户都在系统里面,一目了然,根据行业、收入、家庭住址、每月现金进出账数额、资产负债率、公司每月的净收入、还款时间是否及时、有无拖欠还款金额等有十几项考核指标,综合评分,来得出客户的信誉指数。李杰在几百位客户里面,总是排在前十位的,意味着李杰信用很好。
在过节时,张先生还亲自给李杰发去短信,一是表示感谢,二是希望继续选择他们小贷公司贷款。
食品过期,药品过期,都很常见,扔了就是,并不可惜。但是借条也会过期,你遇到过没有?这事真实地发生在张先生身上,借条过期不能像药品食品一样,一扔了之。况且借条上写明的借出金额为40万元!那不能简单地用心痛来形容。这是一个教训,在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借条也有保质期”这是个教训值得我们大家都来好好学习。
喜借款40万一月赚两万
而李杰除了与张先生借款外,偶尔还会请他出来吃饭,介绍朋友给他认识。李杰的朋友,也多是房地产中介的老板或是承包工程的包工头,通过李杰的介绍,他们也多次从张先生那里贷款。李杰的信用度在张先生公司里,进入了前五位。
2009年6月的一天,李杰提着两条香烟,找到石桥铺张先生的办公室。两人一阵寒暄后,李杰说自己准备收购几个房地产中介公司,还差40万元,找张先生贷款。李杰把自己的理想吹得“天花乱坠”,他说自己手上目前有六个中介门面,收购后,门面数会增加到12个。而且鼓励张先生投资,并保证每个月还可以分享公司发展的利润,并吹嘘说,每个月至少可以赚两万元。
张先生这次被说心动了,他认为如果是收取利息,每个月按三分的息,仅仅能得1万2,而现在至少两万元,划得来。于是他并没有走小额贷款的流程,而是自己借款40万元给了李杰。李杰承诺,每月将给其两万元利息,一年后归还。
疑付利息越来越不准时
法条解释>
大部分民事案件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最初的三个月,李杰总是打电话来向张先生汇报“战果”,公司门面收购顺利,代理的楼盘销售形势很红火,并且每月准时将两万元的利息,打到张先生的私人账户上来。张先生最初的半信半疑也被打消了,他甚至还产生了想法,再借60万给李杰,凑足100万元,每月就会有5万元的利息。
但到了2010年春节后,李杰付利息,就没有那么准时了,本来每个月,是月底付利息的,可是李杰甚至会拖到第二个月的中旬再付利息。
当张先生询问原因时,李杰就称,现在资金周转有点慢,到了五六月份,就会恢复正常。做了这么多年的贷款生意,客户迟些还款都是正常的事情,张先生也没有太在意。
“民事案件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大部分都是两年,也有一年的,比如身体伤害等案件。”昨日,就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晨报记者采访了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黑龙律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拖联系不上仍一再妥协
到了2010年8月,当李杰已经连续两个月都没有付利息后,张先生有些着急了,给李杰打电话,联系不上。辗转与李杰的公司联系,电话号码也为空号。
到了8月底,李杰主动给他打了一个电话,告诉张先生,行情不好,门面都转让或关门了,自己现在河北,与别人合伙投资了一个铝矿,十分赚钱,不过前期投入较大,要量产大概要等到2011年才行,希望张先生,能够宽限些日子。
一等又是半年,李杰说让他耐心、沉住气,欠他的利息和本金,最迟三个月后,就能够还清。李杰还主动提出,从2011年开始,每月付6分的利息,也就是2.4万,看在钱的份上,张先生再一次妥协。
2011年6月,两年的追诉期就过了。可是对方,还是没有还款的打算。
到了今年3月,张先生实在是忍无可忍,只好将李杰起诉到九龙坡法院。
民事案件中的债务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都可能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我们如何在诉讼时效内,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我们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理性维权。”李黑龙律师介绍,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他以举民事借贷为例,详细讲解了大家维权的办法。
“如果你借给朋友10万元钱,约定当年年底还。你朋友到时不还的话,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年底还款日开始计算。但是,如果你有催收的行为,那么诉讼时效就从你催收之日开始,重新计算。”李律师说,权利人要举证证明自己有催收行为,就必须在手中留有证据,比如发催收函的寄送凭证等,如果朋友要求宽限还款时间,也应该要求他写下字据,那也是证明自己曾经催收的证据。“如果对方对你的催收理都不理,那你就要在诉讼时效内,赶快向法院起诉了。”
“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这种债务就成了社会债务。也就是说,这个债对方愿还就还。如果对方不还,也不受法律约束了。”李律师说,“法律上设立诉讼时效,也是希望大家有纠纷要及时处理。用国外的说法就是,不能躺在法律上睡大觉。”
李律师特别提醒,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诉讼权利也是平等的。原、被告都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只有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才有可能胜诉或尽可能减少因败诉带来的不利于自己的损失。因此,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定要珍惜自己的诉讼权利。 本组文/重庆晨报记者李澜陈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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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如何维权
保留催收证据及时起诉
冤上法院才知时效过期了
由于李杰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他送达了应诉材料。张先生本想即使李杰不出庭应诉,起码也能获得一份法院的胜诉判决书。让张先生始料未及的是,在公告期内,李杰向法院邮寄了一份答辩状,提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借款到期时间为2010年6月,原告张先生的起诉时间为今年3月,他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且被告李杰也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原告虽然主张曾向被告催讨过借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原告张先生自愿撤回了起诉。
张先生昨日在接受重庆晨报记者采访时说,自己收到的利息不过五个月才10万元,光是计算本金,自己就足足损失了30万元。他遗憾地说,这件事情不怪别人,只怪自己,一是自己不懂法,吃了亏;二是太相信人,如果只按照公司流程贷款,肯定不会像这样亏损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