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晓飞)“本来每月工资至少能拿3万,可我才拿7000元。”李先生离职后偶然得知,自己当了7年工会主席,工资竟与同级别员工相差4倍。李先生起诉老东家,要求补发7年来的行政待遇款项160万元。
石景山法院上午通报,已正式受理该案。
2005年8月,李先生经上级推荐,经公司全员大会选举,担任工会主席一职。公司给李先生定的级别是M1级,月薪7000元。
2012年初,李先生离职后偶然得知原公司M1级别的员工工资月均3-5万元。
李先生认为,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李先生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原单位按照行政副职待遇补发自己2005年9月至2012年2月少发的工资160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从2005年9月至2012年初的7年里,李先生没就待遇问题提出异议。此外,原告申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公司认为,《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内部文件,而中华全国总工会是群众组织,没有立法权,不能以此作为讨薪依据。
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