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跳槽后侵入原雇主电脑抢客户 遭拘役5个月
时间: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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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商业竞争破坏别人计算机系统获利5000元可判5年徒刑

  主要犯罪人群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者,大部分是商业间谍、对社会不满的人、电脑黑客。

  主要犯罪手段

  入侵个人、单位的电脑系统,删除、破坏、修改信息,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删除程序,甚至造成系统瘫痪、崩溃等。

  航空票务公司员工跳槽后,为了抢老东家的客户,私自进入老东家的电脑信息系统办理退票手续,没想到为此犯下许多犯罪分子都不曾犯过的罪。

  昨天,渝中区检察院宣称,这二人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在国庆前夕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和4个月。

  据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本来较少,而为了抢业务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在重庆市尚属首例。

  客户订的机票莫名被退

  承办检察官汤涛称,李女士是重庆市某航空票务公司服务质量部经理。今年6月上旬,她向警方报案称,公司被莫名退订了12张国际航空的机票。一般情况下,客户退票通常是直接打电话或者通过QQ联系公司工作人员,确认退票信息后,公司才办理退票,退票信息都有电话录音或QQ记录。但是,这12张机票没有任何退票记录。

  后来发现,这12张机票的票务信息是被篡改为退票状态,共计造成经济损失14700元。公司只得自掏腰包又为客户重新出票。

  警方立案后调查发现,办理这些退票的电脑IP地址显示,操作人员不是在该公司,而是另有地方。警方顺藤摸瓜,很快锁定嫌犯李某。

  离职员工入侵系统退票

  李某交代,她2012年初离开李女士所在的票务公司,跳槽到另一家票务公司。5月12日,她接到一笔业务,为一家公司订1张航程是北京-伊斯坦布尔-安卡拉的往返机票。为了保障订到票的几率高,她就用老东家的订票系统账号,帮客户订了机票,然后找一个串串帮忙出票。之后,担心老东家发现后被退票,她仍用老东家的账号登录,发现密码被修改了。她想,万一被退票,客户不能按时登机,她就要赔偿7000多元损失。她为此向老同事、老东家技术部网管吴某求助。

  李某称,她向吴某提出,想办法给她弄一个老东家系统的账号,便于她用来查询航班和删除编码(即取消航班号)。吴某同意了。过了几天,吴某将老东家从2012年1月至5月的客户报表交给她。这个报表中,有客户的姓名、单位、金额、编码和票号等信息。

  当晚,李某登录到老东家的系统,先在5月份的报表中随机选取了三四个单位客户的航班编码,然后将选取的编码删除,也就是说,李某取消了这几个单位客户的航班号。其中,有个单位是由四五个外国人组成的团。

  退票是抢走老东家客户

  李某交代,她之所以要利用老东家的系统退掉对方客户机票,是为了行业竞争。她当时在另一家航空票务公司上班,也是做国际票务订购业务,取消老东家客户已经订的航班,老东家的声誉就会受损,然后她再和那些被退票的客户谈,就能把业务抢过来。

  李某在网上给老东家退票没几天,吴某就找到她,说老东家发现了退票的事,还说老东家开始怀疑她。李某吓得赶忙用软件把老东家的客户资料、账号密码等信息粉碎删除了。

  吴某告诉李某,即便删除了资料,也可能恢复。吴某为此担心警方也会找到他,追究他的责任。一方面,吴某向李某提出,到时万一查起来不要出卖他,另一方面为了稳妥起见,他让李某把硬盘卸了下来交给他保存。

  最后,还是东窗事发。承办检察官汤涛称,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吴某二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对二人判处拘役5个月和4个月。

  检察官说法

  这样做可能犯罪了

  承办检察官汤涛举例,重庆市曾经有过某官方网站被黑客入侵的情况。当网民根据该官方网站的网址点开该网页时,却弹出一家企业的网站,进而达到宣传该企业的目的。这种情况就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还有就是一些商家,为了达到打败竞争对手的目的,雇佣电脑高手(即黑客)去攻击对手电脑,或者入侵对方电脑后窃取资料,这种商家也构成此罪。

  汤涛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不按金额论罪处罚。如果破坏行为可能造成一些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就不需要单纯来看破坏行为对经济损失有多大,而是要根据系统恢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破坏行为造成的社会声誉、商业信誉、社会评价、政治影响的综合因素来衡量,是否进行刑事责任的追诉。

  违法所得

  超过0.5万元=5年以下徒刑

  超过2.5万元=5年以上徒刑

  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后果严重是指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如果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就是后果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还规定,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5000元以上的,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

  案例链接

  入侵海南广电网络 获刑1年

  2011年8月15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柏留康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此案是海南省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柏留康,男,1991年7月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初中文化。

  法院经审理查明,柏留康通过网络远程入侵海南广播电视总台蓝网信息系统,修改、增加了蓝网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蓝网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严重后果。

  “熊猫烧香”案主犯 获刑4年

  2007年9月24日,闻名全国的“熊猫烧香”电脑病毒案4名犯罪嫌疑人,在湖北省仙桃市法院受审。法庭宣判,主犯李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余3名从犯获刑1至两年半不等。

  “熊猫烧香”案是我国破获的首例利用网络病毒盗号牟利的案件。经查,李某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不到1个月就获利近15万元。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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