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小区门口贴小偷照片征集线索引争议
时间: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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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偷的照片就贴在小区大门口。

  小区保安张贴的视频截图。

  南京建邺区香缇丽舍小区频频有小偷光顾,丢失了电动车和多组电动车电瓶。小区保安通过小区内的视频监控,确定几次偷盗是同一男子所为。为了提醒小区居民加强防范、配合抓住这名惯偷,小区保安便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在小区大门口公示。此做法小区居民普遍赞同,但是有人认为侵犯了小偷的公民权益。扬子晚报记者随后就此事采访了两名律师,两名律师均认为此做法没有不当,在视频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对偷窃男子进行诽谤侮辱,只是小范围自治辖区内的一种自助行为,不会构成侵权。小区保安这么做目的是保护小区居民财产安全,同时让居民们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好尽快抓到小偷。

  扬子晚报记者 曹卢杰

  偷车贼屡变装,保安贴照片寻线索

  昨日上午,扬子晚报记者接到市民报料后,赶到香缇丽舍小区西大门,果然看到了门上张贴着一张A4纸复印的照片。照片上,一名中年男子骑着一辆电动车出了小区大门。在照片的下方,有一行手写体,内容是:“此人为盗窃电动车惯犯,请大家提高警惕,如果发现此人,请尽快与保安人员或直接拨打110联系”。小区保安说,照片是他们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快抓住偷电动车的小偷。

  小区保安向记者介绍,照片上的中年男子很讨厌,在小区已经偷了好几回。国庆长假期间,一名业主准备出门办事,结果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就找到小区保安帮忙寻找,在整个小区内找了几圈也未能找到电动车。这时,大家意识到电动车被盗了,立即调阅最近几天的监控录像,发现中年男子偷偷步行潜入小区,然后偷走了电动车。大家也看了以前的录像,发现中年男子外形就是前不久偷小区电动车电瓶的那个人,“他相当老练,每次进入小区时装扮不一样,甚至还装过瘸腿,偷偷潜入小区。”

  小区保安还介绍,事发后,他们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是公安机关一时破不了案,即使破案了也不一定能追缴回失窃的电动车和那几组电动车电瓶。所以为了提高小区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也为了早点抓到小偷,小区保安才在小区门口张贴了小偷的照片。张贴的照片完全是视频截图打印出来的,画面中男子骑走的电动车就是小区业主丢失的那辆车,张贴照片主要是给小区居民看的,这样做完全出于保护小区居民财产安全,也为了寻找更多有关小偷的线索,好协助公安机关尽早破案。

  贴照片抓小偷,对小偷构不构成“侵权”

  小偷的照片贴出来以后,常有居民在小区门口围聚一起,对着照片指指点点。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余位小区居民,大多数居民表示赞同张贴小偷照片,好对小偷有一定的震慑力。有居民表示小偷可恶,报警后一直没抓住,就应该公布脸部照片,方便大家抓贼并注意。也有居民认为小偷应该被抓,但是小区保安作为非公安机关人员,擅自张贴疑犯照片有侵权之嫌。

  居民张女士说,小偷照片是10月4日张贴的,虽没有抓到他,但至少居民们看到之后,警惕性就提高了,对于进入小区的陌生人都会留意一下,看看是不是那个小偷又来了!而且自从小偷照片贴出来后,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小区一连好几天也没有发生偷盗情况。将这种经常来偷东西的男子照片公布有好处,既方便大家知道小偷,也防止被小偷下手,一旦居民们看见那名男子再到小区内行窃,也能及时报警让警察抓人。

  居民黄先生对众多居民的说法持不同看法,他说,公开小偷照片不妥,站在居民失窃的角度考虑,他赞同此小区保安的做法,但站在法律的角度,他持反对态度,因为贴小偷的照片显然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

  律师说法

  在自治辖区张贴并无不当

  小区保安在小区门口张贴小偷的照片妥不妥当,对小偷是否构成侵权?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两位律师表示,以事实作为依据,且在自治辖区内张贴小偷照片,属于小区管理方的自助行为,张贴小偷照片防贼抓贼并无不当,对行窃男子也不构成侵权行为。

  证据确凿——不构成诽谤诬陷

  两位律师说,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可见人格尊严是宪法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而人格尊严具体包括了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内涵。小区保安在小区自治辖区内张贴行窃男子的照片,而且有视频作为事实依据,并未捏造事实,也没有对偷盗男子进行诽谤诬陷,更没有公布偷盗男子的身份信息,对男子的人格尊严就不存在侵犯一说。

  不为营利——不算侵犯肖像权

  张贴照片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还没有破案,在自治辖区内的一种自助行为。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在特定的辖区给小区居民一个警示作用,提高小区居民的防范意识,也是为了保护小区内居民财产安全,尽快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居民们认为小偷的肖像权受到影响,肖像权有明确规定,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侵犯肖像权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而小区张贴小偷照片完全是出于防贼抓贼,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应当不能归为对肖像权的侵犯。

  小区张贴——不算是“通缉令”

  两位律师还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而在小区自治辖区内公布小偷照片并不等同于“通缉令”,只是用来防范小偷再次进入小区行窃。但是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行窃者本人,而且照片上的人未经法院判决他有罪,就断定他是小偷公布于众,那就涉嫌侵害名誉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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