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调解书四年后被裁定终止 陕西渭南中院做法让人质疑
时间:2012-07-13
作者:网编
来源:千龙网
 

      引子: 一个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从2006年起,先后经过多次开庭、判决,执行中被终止,再次开庭调解,执行生效四年后又被中止。官司打了六、七年,一纸通知书让当事人又一次回到了起点上,其中孰是孰非?其中的酸甜苦辣谁人能知?是谁将简单案件复杂化?
           

    (记者 赵旭东)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从2006年起,先后经过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判决,在执行阶段后被终止执行,开始再审。再审中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下发了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阶段时,却又发生了逆转,被口头通知“调解书不生效”。
    眼看生效的调解书不能执行,原告只能求助人大和媒体,在人大和新闻媒体的关注下,她等来的却是一个晚了5年的史上最荒唐的法院裁定书。
        
 债务转让引起官司缠身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项武玲是蒲城县人,改革开放以来,她与丈夫自筹资金,滚动发展,在商海中奋力拼搏,相继在蒲城县开办了医院、超市,后又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为发展当地县域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多次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2004年,陕西融达企业资产管理服务公司将蒲城县煤矿本息合计2419万元债务转让给自然人项武玲。债务转让合同经蒲城县公证处公证后给县煤矿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至此,项武玲与县煤矿的债务关系形成。在县煤矿迟迟不予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项武玲将县煤矿告到了渭南中级法院。
    渭南中院经三次开庭于2006年7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责令蒲城县煤矿一个月内向项武玲清偿债务。判决生效后,渭南中院近一年之久也没执行。于是项武玲向省高院求助。陕西省高院2007年6月21日做出“终局裁定”,要求渭南中院在15日之内将案件移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代为执行。
    就在此时,渭南中院院长张振伯亲自主持召开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推翻了该院的一审判决,也否定了省高院的终局裁定。最终按这位院长的指令,案件仍由渭南中院“提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过程中,经审监庭几次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庭依法制作了【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号民事调解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2007年12月5日,调解书生效。
    调解书共有六项内容(一)蒲城县煤矿将其所有财产,债权及煤炭开采经营权转让给项武玲所有和享有。(二)项武玲按照国家政策安置蒲城县煤矿所有职工。(三)由项武玲偿还蒲城县煤矿所有债务。(四)由项武玲依法妥善处理好技改矿的关系和利益。(五)项武玲与蒲城煤矿的债务债权消灭。
       
     法院口头通知调解书不生效

    按道理,该调解书既解决了项武玲得问题,又将蒲城煤矿职工的利益落实到了实处,同时也将该煤矿欠其他银行的债务落到了实处,此案至此应该画上完美的句号了。  
可令人不解的事情又一次发生了,调解书生效还不到十天,张振伯院长完全不顾及法律程序和尊严,于12月14日指令副院长张小刚到县煤矿口头宣布“调解书不生效”。   
项武玲曾多次找院长张振伯,请求法院秉公执法。在求助无果的情况下,项武玲不得不向省高院主要领导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反映真实情况并求助于媒体。
    2009年8月27日,新华网播出了《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案折腾四年还在折腾》的报道,在播出后的第三天,张振伯院长等三人约见了记者,就案件的有关情况作了说明,并表示尽快处理这个债务纠纷案件。
    此稿播出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数以万计的读者发帖,对渭南市中级法院院长张振伯执法不公,以言废法的行为表示迷惑不解,也有读者称其为“最牛的法院院长”。同时亦引起陕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极大关注,司法委领导在调查了案件详情后将此案列入省人大年度监督执法的典型案例。省高院主要领导也多次要求渭南中院张振伯院长尽快解决问题,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并要求渭南中院向省人大做以汇报。
      
    当事人举报遭遇法院报复

    按照一般规律,作为院长的张振伯,此时一定会公正此案的审理,尽快结案。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渭南中院对省人大的司法监督不理不睬。对于省高院领导的意见也阳奉阴违。    
    更令人想不到的是,渭南中院开始对项武玲实施打击和报复。该院首先将2004 年经蒲城县法院调解且五年前就已经履行完毕的“县生产资料公司与项武玲借款合同案”翻了出来,出具法律文书提起再审,再审期间竟然要求将所涉早已履行完毕的调解内容中止,又查封了项武玲作为原告名下的房产。陕西融达企业资产管理服务公司经理亦被渭南中院传讯,让其交代项武玲在受让蒲城县煤矿债务中是否有欺骗行为。
同时,该院凡是项武玲要求立案的案件一律不予立案,无论啥案子的判决及调解书,不管是做出几年的,都被渭南中院提起中止执行,提起再审。而只要有人告项武玲,都能在最短时间予以立案。
    更为可笑的是,蒲城县煤矿作为一名债务人要告陕西融达企业资产管理服务公司在受让蒲城县煤矿债权中有欺骗行为,还将项武玲列为被告,而渭南中级法院也立了案。
    一起简单的债务纠纷案件,渭南中院法庭依法判了,被院长张振伯否定了;渭南中院法庭依法调解了,又被张振伯院长否决了,张振伯院长一次次干扰否决自己本院的法律文书,法律尊严何在?当事人不得不再次向陕西省人大反映。
    陕西省人大主要领导接到反映信后特别重视,要求省高院尽快依法办理,有错立纠。2011年10月,陕西省高院审委会最终认定渭南中院的第一份调解书是生效文书,责令执行局立即执行。可是一直到今年5月25日、张振伯院长又一次签发(2012)渭中法民监字第0011号中止执行、提起再审的法律文书之前,一直没有执行。
    在这份民事裁定书中,渭南中院承认【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内容“违法”,应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一份本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先是无端被口头宣布不生效而拒绝立案执行,时隔四年半又承认生效,但称内容“违法”而裁定再审。渭南中院出尔反尔,视法律为儿戏 。
    当事人项武玲和代理律师认为,这是渭南中院院长张振伯惯用的手法之一“拖”,是为既得利益团伙赢得时间,以便能瓜分到更多的经济利益。
    据调查,蒲城煤矿早在2003年就以技改的名义被一杨姓私人老板非法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25年(注:该矿的设计开采年限也是25年)。合同对监管费及交纳方式是这样规定的: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杨颖)必须先向甲方(煤矿)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十万元,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数退还乙方;2、该井见煤后,从见煤的次月起,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监管费二十万元。开采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合同还有一条规定:乙方投入到二号井的全部设备、材料均为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
    尽管该技改项目至今未通过投产验收,但这丝毫不影响杨颖年年满负荷开采。事实上,该矿单去年一年原煤产量已超过40万吨。
    按照杨颖与煤矿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条款,25年合同期满后,该矿的地下煤也被采空了。相当于国家投入几千万元,到头来只能收回500万元。试问:煤矿还拿什么去还过亿元巨额债务;拿什么去安置原来矿上300余名下岗职工?    
由此看来,渭南中院院长如此来做,不管有没有像传言中那样收取了煤矿巨额贿赂,起码在表面上来看是故意延长时间让蒲城煤矿的国有资产更多的流失。一次次终止执行进入再审程序的目的让人怀疑。
    此外,既然张振伯院长发现【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法,为何不在当时就提出?为何不立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而是折腾了近5年后突然给出这么一个让人怀疑其目的性的裁定书?
    如果真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张院长也应该扪心自问,这四年多你干什么去了?是不是应该以渎职罪让检察院介入调查!
     
律师称该裁定简单而粗暴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原江律师认为:渭南中院的(2012)渭中法民监字第0011号裁定中只是简单的以“内容违法”为由而决定再审,至于是调解书的哪部分内容违法,损害了国家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均不明确,该裁定显得简单而粗暴。  
    他认为:一个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七年间历经一审、申请执行、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执行、再审、再审调解、再审调解书申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再次再审,几乎走遍了民事诉讼法的所有程序,案件似乎永无终结之日。但从实体上来看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再审调解都确认了原告的债权的合法,从程序来看似乎法院每一个程序都有法律依据,但每一次都到了执行阶段案件都出现了逆转,第一次是被执行人申请再审,第二次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从裁定书来看法院是以调解书内容违法为由再审。 
    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该条解释对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只有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时,方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而该案中,并没有说中止执行的调解协议哪一方面有错误。    
    渭南中院否定了自己的判决,又否定了自己的调解书,一错再错,不知这第三次的再审是不是将来又被法院自我否定。纵观本案的过程,原告不是和被告打官司而是和法院的司法博弈,这样就不难理解渭南中院的做法了。    
    著名评论家罗竖一告诉记者,纵观整个案情,渭南中院和陕西省高院有关领导显然是在跟法律“躲猫猫”。
    那么,项武玲向蒲城煤矿讨要债务案何时能得到一个圆满的结局?我们拭目以待!同时希望渭南市、陕西省纪检部门能够予以彻查此案,还相关当事人一个清白。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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