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 冯劲松 通讯员 段雯 邓幼芳 实习生 邓梦琳)未成年人犯罪,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参加讯问,谁来替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昨日从市检察院获悉,硚口检察院首试“新刑诉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过程,以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益。
2012年5月17日,马东与三名学生抢劫一名学生手机1部、人民币10元。案件移送至硚口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开通“绿色通道”,通知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参与讯问。
马东的父母得知儿子涉嫌犯罪,既痛心又气愤。其父表示要与儿子断绝父子关系,并拒绝参加诉讼。眼看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即将到期,检察官邓幼芳很忧心。
根据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依此规定,硚口检察院与马东所在学校联系,并将该校政教处主任陈继东确定为“合适成年人”,并通知他参与诉讼。
在陈继东开导下,马东主动交代犯罪经过。陈继东则一直记录相关事宜,以便适时为马东提供法律帮助。
昨日邓幼芳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参加讯问的情况并不鲜见,主要原因有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对子女的犯罪行为不原谅,不愿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父母离异,父母双方均不愿再承担对子女监护职责: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流窜作案,其监护人在原籍,因路途遥远而不能及时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