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掏24万为女友买婚房 分手后发律师函要退彩礼
时间:2012-07-10
作者:董雄波
来源:未知

    楚天金报讯 为讨女友欢心,男子豪爽掏钱为女友购房,不仅付了首付还包办一个月房贷。不料,结婚前夕,感情生变,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还追收利息,女方却坚持房产是男方答应赠与的,不予返还。近日,这对昔日情侣为这套房闹上了法庭。

    情浓时 掷24万余元购房

    45岁的孙某是广东人,一次偶然的机会,在亲戚朋友的介绍下,与家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的女子王某相识。王某虽比孙某小11岁,但两人很快相恋。不久,两人就开始同居。

    于是,两人开始一起去看房,为结婚做准备。2010年7月21日,孙某为王某看中一套位于东西湖区某住宅小区的房产,付了首付23万余元,同年8月30日,还帮其支付了第一个月的房贷1万余元。

    分手后 连利息都要讨还

    不久后,孙某便返回广东,一直也没与王某联系。直到几个月后的一天,孙某突然回汉,要求王某返还之前所付的房款,共计24万余元。

    面对如此变故,王某不知所措。后来才得知,孙某返回广东期间,已与另一女子结婚。王某以这套房产是孙某之前答应赠与自己的为由,拒绝了孙某的要求。

    随后,孙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称自己当初只是帮王某垫付房款,并不是赠与;不仅要王某返还垫付的全部房款,还要求其支付利息。

    近日,硚口区法院审理认为,因王某无法提供孙某赠与房产的证据,且两人恋爱关系已终止,尚未构成婚姻关系,不构成婚前赠与;孙某的付款行为属于垫付,孙某有理由要求王某返还房款。 (见习记者邹媛 通讯员关国祥)

    各方观点:

    洪山区刘女士:中国传统是,谈婚论嫁时男方要给彩礼。但如果赠与方反悔,那么接收方可以不返还彩礼。但房子这样的大件“彩礼”,可能双方还是要多考虑一下。

    湖北楚天法律服务所雷元松:此案中,男方和女方尚未构成婚姻关系,女方也无法证明与男方是为结婚目的而购房,男方和女方应属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硚口区法院法官李玉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接受赠与时,特别是婚前赠与,男女双方宜签署书面协议,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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