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7年前存20万银行不让取款 打4年官司无果
时间:20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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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天亮拿着“存单”打了4年多官司,依然没有结果

  17年前的一张20万元“存单”,银行为何不给取款?银行会计收取钱后为何没有入账又倒手放款?到底是存款还是委托存贷?检察院和法院介入4年没有结果?本息共计50万元的巨款到底去了哪里?近几年,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渭南市59岁的农民宋天亮。

  2012年6月18日上午,宋天亮来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一笔从银行取不出来的20万元钱,59岁的宋天亮不记得往法院跑过多少次了。

  2007年10月份,家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南办高田村二组的宋天亮准备给儿子结婚时,翻出了一张夹在书本里的20万元“存单”。但当他拿着“存单”到工商银行渭南分行取款时,却被告知:“账上查不到这笔款,所以无法取款”。

  工作人员的一句话犹如晴空霹雳一样击中了宋天亮。他立即找到一位王姓副行长,得到的答复是:“这张单子是真的,钱也确实给了银行的工作人员。但当时的会计王淑媛将钱放贷给其他人了”。宋天亮说,在银行的协调下,已经退休的王淑媛答应给他本金20万元,利息10万元。但后来又反悔了,因为王淑媛的孩子认为,“母亲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她又没有拿这些钱,凭什么还钱”。宋天亮想想也是,既然“存单”上盖着银行的公章,让银行还钱总比个人还钱要容易得多。于是,他决定向银行讨要这笔“存款”。

  2007年11月16日,宋天亮将工商银行渭南分行(现在的名称)起诉到了渭南市临渭区法院。但至今,四年多过去,历经数次调解,还开过三次审委会,但那张20万元的“存单”,甭说利息了,就连本金的影子他都没有见到。

  20万元存款换来一张“解款单”

  宋天亮虽然是个农民,但改革开放后,脑子灵活的他在1984年,就只身前往深圳做驼绒生意。在深圳8年的时间,宋天亮赚了第一桶金。

  1992年,宋天亮回到渭南,开始了自己的事业。他到新加坡考察后,发现有一种钢化涂料国内没有,就买了一些回来研究,很快就申请了专利。接着,成立了自己的化工公司。

  宋天亮没有满足这些,后来,又研发了汽车自动变光器。汽车装上这种设备,夜间会车时,两辆车上的感应器就会自动关闭远光灯,会车完毕后,远光灯又自动打开,“仅这个专利,就卖了不少钱,上百万吧!”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宋天亮是渭南市有名的“富人”,自然也成了众多银行揽储的对象。

  一位当地熟悉金融业的老职工告诉华商报记者:“那个时期,很多银行开设了名目较多的储蓄业务、每个银行职员都有揽储任务。”

  宋天亮说,当时找他揽储的人很多,工商银行渭南分行当时的房地产信贷部副主任张瑞斌就是其中一个。

  1995年2月底,张瑞斌又打电话要他到银行存钱。宋天亮说,这次张瑞斌告诉他利息比较高。

  但是,等他把20万元的存款拿到银行后,换来的却不是存款单,而是一张“解款单”。“我当时也感觉不对,但张瑞斌解释说,这是信贷部才开设的一种新的储蓄业务,他也就没在意。”

  从哪儿之后,这张单据就被宋天亮“压箱底”地放了起来。1996年,宋天亮开始涉足期货,赚的钱一下子赔进了几百万,几乎血本无归。

  在采访中,宋天亮说,如今的自己不敢说赔得倾家荡产,但是仅仅够维持生计了。

  如果不是给儿子结婚,意外地在一本书里翻到了这笔“存款”,宋天亮早已忽略了它的存在。

  到底是存款还是委托放贷?

  2012年6月18日,记者见到了这张现金解款单(贷方凭证)。收贷单位为“果林实业公司”,款项来源为“宋天亮存款”。银行方加盖了“中国工商银行渭南地区中心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业务专用章”。记账一栏加盖了“王淑媛”的印章。单据是1995年3月1日开具的,银行在该单据上特意标明“(19)96年3月1日归还本金”。什么是解款单呢?渭南市银监局办公室主任高荣解释为,“就是向企业或者单位账户上存入现金的凭据,一般是个人对公或者公对公业务”。

  宋天亮坚持认为,当年的20万元是存款。因为解款单上注明的是“宋天亮存款”。他说,根据证据认定的有关规定,手写体“宋天亮存款”大于印刷体“解款单”,因为手写体更能代表当时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所以,既然是“存款”,银行就应该给他归还本金和利息。

  但银行认为,单据是一份委托放贷款合同,因为解款单是对公业务所用的,上面也注明“收款单位”是“果林实业公司”,而且银行还出示了“果林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典的借条,证明宋天亮和果林实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2007年11月16日,宋天亮将工商银行渭南分行(现在的名称)起诉到了渭南市临渭区法院。

  法院在开庭审理期间同时调取了当时张瑞斌和王淑媛的证言。

  张瑞斌证实,1995年年初,“果林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典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工商银行贷款。恰逢信贷部放款指标用完,张瑞斌就找到宋天亮,问宋天亮是否愿意向信贷部存款20万元。宋天亮同意后向信贷部交纳了 万元,会计王淑媛向宋天亮出具了一份“解款单”。

  不过,会计王淑媛认为,该笔交易并未入房地产信贷部项目,银行只是介绍关系,并未实际参与。对于出具的解款单,她说,当时宋天亮是认可将钱贷给陈立典的。这笔钱与银行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渭南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有放款和吸收存款的业务,宋天亮持有的单据是房地产信贷部的制式单据,并记载了“宋天亮存款”、日期、金额、加盖了业务专用章,并由银行工作人员出具。法院还认为,虽然是“解款单”,但也是作为收款凭据使用。由于银行管理不善,导致其工作人员出具存在瑕疵的单据。虽然是瑕疵,但并非变造和伪造。法院最后认定银行和宋天亮存款关系成立,银行有兑现存款的义务。

  2008年11月18日,临渭区法院判处工商银行渭南分行支付宋天亮本金20万元。同时支付从存款之日到支付之日利息近30万元。

  工商银行渭南分行不服判决,向渭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12日,渭南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临渭区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发回临渭区法院重审。

  令宋天亮不能接受的是,临渭区法院第二次审理时,工商银行渭南分行当时的房地产信贷部副主任张瑞斌给法院提供有利于宋天亮的证明,“张瑞斌承认此笔款是他找宋天亮联系的,并告知宋天亮是存款,至于用途当时未说”。

  在此情况下,2009年12月21日,临渭区法院作出了与自己此前判决截然相反的结果,驳回宋天亮的请求。4300元钱的案件受理费,由宋天亮承担。

  这笔“存款”未经过银行账户

  “谁来看都是赢的官司,法院竟然判败诉。”宋天亮表示很难接受。

  2010年1月,宋天亮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两年半过去了,法院迟迟不给判决”。

  宋天亮透露,法院给他做过很多次工作要调解。调解的金额开始是10万元,后来是十多万元。有一次说得差不多了,工商银行渭南分行愿意给20万本金,可第二天又变卦了,本金都不愿意给了。

  宋天亮说,有一次,银行的一位主要领导告诉他,“老宋,只要法院判多少,我马上就给多少”。

  6月18日晚上,记者见到了已经70岁的王淑媛。王淑媛说,当时张瑞斌和宋天亮是朋友,她和陈立典是同学。宋天亮通过张瑞斌来放贷款,而陈立典此前找过她,要她帮忙贷款,于是她就没有经过银行的账户,直接将收取宋天亮的钱当天就给了陈立典。

  王淑媛认为,这是一种委托存贷款业务,是宋天亮将款贷给了陈立典,和银行以及她个人没有关系。王淑媛也承认,银行以及她和张瑞斌没有从中间收取一分钱的好处费和手续费。

  “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应该收取手续费呢?既然不收取手续费、也不入银行账户,为何要加盖银行的业务专用章呢”?对于记者的疑问,王淑媛说她当时随手拿了一张“解款单”就给填了,她认为这些都是她工作中的瑕疵,但是没有大错。“银行会计因公收取的钱不进入银行账户,是否涉嫌违法呢。”对此王淑媛没有作答,但她承认接受过检察院的调查。

  此间,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戴宏经过了解告诉记者,当年反贪局是对王淑媛进行过初审,但是因为证据不足没有立案。

  “目前来看,如果现在再介入的话,时效已经过了。”戴宏说。而张瑞斌在电话中也不愿再说什么了,“我都已经给法院说过了,你去法院了解”。

  证据均不足,三开审委会难宣判

  工商银行渭南分行一位主管宣传的干部王亚莉在得知记者来意后说:“我们没有得到批准不能接受媒体采访。”

  但随后,该行另外一名工作人员拿着临渭区法院第二次的判决书找到记者说,“上面说得很清楚”。

  6月19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些办案人员和领导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位办案的庭长说,目前来看,宋天亮存款的证据不足,因为,“解款单”并不是存款单;第二,银行认为的委托存贷款的证据也不足,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多次强调和规定,委托存贷款必须要有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单位的三方协议,目前来看这些都没有,所以认为委托存贷款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一位负责人说,在中院,一般1000个案件都难开一次审委会。对于这个案件,目前法院已经开了三次审委会,确实很难定性。加之调解花费了大量时间,所以迟迟没有判决。

  审理该案的一位法官证实,“通过法院调解,银行开始都愿意拿出20万元的本金了结此案,但是第二天又变卦了,只愿意给十几万元”。

  对于此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观点。

  四名西北政法大学的教授、专家都认为,“解款单”不属于存款单,都支持银行的观点。而六七名渭南市人大代表和人大法工委领导却支持宋天亮,认为既然在“解款单”上注明是“宋天亮存款”,就应该给人家兑付本金和利息。

  而渭南市工商银行一位不愿具名者说,当年宋天亮在银行的存款很多,应该知道“解款单”和“存款单”的区别。

  在采访中,渭南市一位法律工作者这样认为,“老百姓可能不认识什么是‘存款单’,什么是‘解款单’,但是银行是这方面的专家,不要说在‘解款单’上注明是‘存款’,就是银行在一张白纸上注明是存款,然后盖上银行公章,也应当视为存款”。

  渭南市另外一名银行工作人员透露,当年一些银行的科室私自收取存款,然后没有经过银行就向外放贷,个别经办人员和科室从中收取好处费的事件经常发生,此案件就疑似上述现象。

  渭南中院:必要时请示最高法院

  在采访中记者还获悉,银行曾经给法院出示了一份陈立典的音像证据,这份由工商银行渭南分行以及公证处人员取得的证据显示,陈立典自称他是通过银行从宋天亮处贷的款,此款和银行没有关系。而且他称宋天亮也知道此事。

  记者也曾想采访陈立典,但被告知陈立典已经死亡。

  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允光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285号《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委托存贷款必须要有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单位的三方协议。

  协议内容要有委托借贷款利率的选择、委托贷款的对象、期限、用途、金额必须是委托方指定。对此还规定,银行当时作为受托方,必须是以服务和收取服务费为目的的。

  目前来看,银行并没有收取手续费也没有三方委托协议。即使认定为委托放贷款,那么,当年的银行工作人员因为没有将钱入账而且又给银行造成了手续费的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职务犯罪?如果是存款,银行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更是构成严重犯罪。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屈建国认为,事件中的银行会计王淑媛利用工作便利为亲友办理银行体外存贷款,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但不构成犯罪。

  对于这起案件,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必要的时候将通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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