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年后诉前妻婚内不忠 男方索精神损失费
时间:20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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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岁的阿剑与小慧经法院调解离婚一年后,阿剑提起诉讼,称有证据证明小慧在婚内与两名男子有染,要求前妻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日前,这一诉请被普陀区法院依法驳回。

  阿剑和小慧于2000年自由恋爱,2002年6月19日登记结婚。新婚时双方感情尚可,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07年11月分居。2009年7月、2010年12月,小慧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4月6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阿剑诉称,离婚后他查阅小慧的电子邮箱发现,小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少与两名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与其中一人多次到国内外度假,还于2008年12月怀孕后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由于小慧的过错,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也使阿剑的社会评价明显下降,故要求小慧依法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阿剑还提供了一封英文邮件的翻译文本,其中署名为“Grace”即是小慧。

  小慧则反驳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没有外遇;阿剑取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他既然能擅自查阅自己的电子邮箱,也能予以篡改。另外,双方在2011年4月6日已达成离婚协议。2012年4月26日,阿剑提起了本次诉讼(4月5日提交诉状),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被告是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又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符合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精神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而阿剑当时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精神赔偿,且选择了调解离婚的方式。

  综上,原告在离婚后再行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记者 徐轶汝)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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