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正在网上发信息,直播自杀!”7月2日早9时,有热心网友向警方微博反映,一名叫小芳(化名)的女孩在网上发信息称要自杀。警方随后登录微博看到,小芳的个人网页状态上写着:“动脉的血在喷着,我逃避了现实……”伴随这些文字的是一张割腕的照片,照片上一个女孩的手臂被割了5道口子,每道口子上都有一行血,一把闪闪发光的刀立在胳膊上。网页显示,该内容发布的时间为7月1日晚22时。
短短一个多小时,小芳的这条微博就引发了许多网友的关注。网上很快掀起了一场紧急寻找割腕女孩的行动。截止到2日12时,就被1200多人次转发,评论达到300条。
崂山警方随即展开调查。此时又有多个市民打来报警电话称在石老人见过女孩,崂山警方立即指派多个派出所民警在沿海一线进行拉网式巡查。一直到早晨6时也未找到女孩踪迹。
随后,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查明了小芳的真实身份,并联系上小芳的父母,其父母说19岁的女儿目前在家中,没有割脉自杀行为。
据小芳向警方的解释,发这条微博仅仅是和男友吵架了,心情不好,想以自杀吓唬男朋友。“我没想到自己这个玩笑会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和费心。”随后,小芳将自己微博上的相关信息删除。
无独有偶。5月26日,一位女子在崂山区某酒店里微博留言自杀,引起了其国外一名网友的关注,下午6时许,这名热心网友报警,民警及时赶到发现,该酒店客人只是心情郁闷,发微博引关注。
经警方了解,该女子姓唐,今年25岁,来自山东曲阜。5月26日,唐某和男朋友闹矛盾便独自来青,下午4时许入住崂山区某酒店。下午5时许,唐某一直打不通男朋友电话,心情极度低落,在微博上更新状态要自杀。几分钟后,远在国外的一名网友在微博中看到了唐某的留言后,便转发微博报警。(刘振兴)
微博“自杀秀”爱心“伤不起”
今年以来,崂山公安已经救助了8个在微博上称要自杀的网友。每次都动用警力找寻营救,但没有一起是真的。很多网友质疑:微博留言自杀,究竟是给世人“最后的告白”,还是在作秀博围观?
警方:宁信其有 不信其无 网民:爱心受伤 博友拍砖
“宁可做了没有结果,不可不做造成后果”,这是警方处置网络自杀事件的基本态度。
据崂山公安有关负责人介绍,仅在崂山区,类似这样的网络自杀事件已发生数十起,其中大多数是假的,而核实事件的真假也占用了大量警力。“微博上一条消息上来,我们往往无法快速判断真假,一般都只能当真的处理。在有效的管理机制正式引入网络监管前,我们只能通过巨大的工作量,避免可能正在真实发生的悲剧。”
不少网友质疑,发微博“伪自杀”的行为不道德,动机值得怀疑。
“自杀秀吗?还是搞笑?还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网友“风云”说。网友“随风去”认为,在公共空间里发布这种虚假的信息扰乱了虚拟空间的正常秩序,实际是一种诈骗行为,这种行为不但要受谴责,还应该受到惩罚。网友“董宝青”称:“感谢警察做的工作!事情的确很无聊,爱心永远不要疲劳。”更多的网友指出,这无疑是对警力的浪费。“浪费了公众时间,还有资源。”网友“刘琳”直言道。网友“卢铭”建议,对于浪费警力的行为人,应予以行政处罚。
但也有网友不这样认为。“如果不是故意制造噱头,不应该被谴责。”网友“关爱”说,现实生活中因为压力大、一时想不开想要自杀的人确实存在,而他们在自杀前的心理往往都是孤独的。如果能发微博引起关注,并幸运地得到帮助的话,当事人很可能就会放弃自杀的念头。因此积极参与解救网络自杀人群,公众的爱心并非白费。
建网管制度 保微博诚信
故意还是不故意如何界定?这是个难题。而且我国法律上也没有针对这种行为的惩罚措施。
“宣称自杀毕竟不像谩骂攻击他人或者谎称有炸弹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主要应从道德层面进行约束。”律师王全明说。
“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管理,制定能够让网民对自己言论负责的制度,在制度层面培养互联网的诚信文化。”市社科院有关专家指出,随着网络普及的影响,现在社会上的信任体系正在发生变化,从原来以地缘或血缘关系构建的特殊信任机制向更广泛的普遍信任机制转化。许多原来不认识或不熟悉的人通过网络来发生联系,这对诚信的要求更加高,因此从制度层面来确保社会诚信就显得更为重要。
对于广大网民来说,当他们发现自己付出的善意和爱心遭到愚弄的时候,其结果必然是对事件的冷漠和无视。市民王雪峰告诉记者,他原来对网络的自杀事件十分关注,甚至自己也曾给警方打电话协助。但看多了这样的事情后,现在更多时候选择旁观。
“如果公众对网络自杀事件的整体信任度降低,那些真正在死亡线上徘徊的网友,可能将会面临更加孤立和绝望的处境。”崂山警方表示,微博自杀秀,除了批评教育,还可以采取其他问责手段。就像“跳楼秀”一样,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置。
据了解,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一条就包括,“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青岛日报 刘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