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女童父母离异后随母居住 状告父亲索抚养费
时间:20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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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岁女童状告父亲索讨抚养费

  江跃中 韩根南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韩根南) 居住在彭浦新村的5岁女童小悦,由于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共同生活,而父亲自2007年6月起一直未支付其抚养费。今年3月,小悦向闸北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父亲支付父母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今天上午,闸北法院判决小悦父亲胡某一次给付5.4万元抚养费。

  诉状:父母离异

  小悦在诉状中说,她是李某与胡某的女儿,2006年12月,其父母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她于2007年6月13日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抚养。2009年8月18日,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她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自2011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未补付其在父母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要求父亲给付2007年6月至2009年8月抚养费5.4万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申辩:债权抵消

  父亲胡某指出,对女儿小悦所提交证据无异议,但其母亲李某婚前购买本市虹桥路房屋时,向银行贷款13万元,实际是由我父亲归还的,后我父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我,2009年8月17日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笔录中明确,李某所欠我父亲债务8.8万元与我支付女儿小悦每月2000元抚养费(自女儿小悦出生至2010年12月)相抵消,并且我在双方分居期间已另行支付女儿小悦1.5万元抚养费,不同意女儿小悦的诉讼请求。

  判决:支付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18日,李某和胡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悦随李某共同生活,胡某自2011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2006年8月12日,李某和胡某共同向胡某父亲借款10万元,用于归还李某婚前购买本市虹桥路房屋的银行贷款。胡某在婚后已偿还其父1.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自2011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被告以自己所付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已与原告母亲对其所付债务相抵消,理由不足。被告称其在分居期间通过其父亲等人支付原告1.5万元抚养费,证据不足。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2007年6月至2009年8月抚养费,并无不妥。至于抚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原告父母的负担能力、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当时本市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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