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精神病人王女士(化名)晚上进入北海公园,次日被发现溺水身亡。家人认为公园许可王女士入内,监管不到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公园索赔40余万元。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指责公园不作为
王女士是一名一级精神病人,去年1月25日前往北海公园。次日上午,公园工作人员发现王女士在公园已经结冰的湖面溺水死亡。
在今天庭审前,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了简单的证据交换。上午,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在庭上指出,是园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死亡的发生。“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北海公园既没有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详细的操作规范。发现尸体后,园方用了近3个小时进行打捞,足见没有紧急预案。被告证据显示,死者不止一次进入湖中心的冰面,且曾被园方发现过,既然被告明知死者精神恍惚,却又允许她进入公园,就应当保证她的安全。”
此外,原告律师还提出,被告曾表示园区内有监控设备,那么死者什么时候进的公园,她的行走路线以及死者如何进入冰面,对方通过监控录像都应当能够看到。“你们不看是你们的过错,是不作为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此前原告方曾要求公园方面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上午北海公园的代理人却表示监控录像只能保存30天,原告过了一年多才找来,他们如今无法提供。
法庭上,王女士的弟弟讲,王女士的精神疾病需要终身用药,此前一直在秦皇岛和父母一起居住,她如何独自离家来到北京,家属至今也不清楚。王女士的弟弟认为,至今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是自杀,他认为姐姐的死完全是因为公园的失职。
死者曾被送交警方
“我对这件事太了解了,我是亲历者。”北海公园的代理人宗先生介绍说:“事发时是冬天,北海的冰面中央没冻上,还有个大窟窿。为防危险,公园立了告示不允许游客下冰。当天下午5点左右,我们的工作人员发现王女士从西岸下冰,向冰窟窿走去。我们叫她,可越叫她走得越快。我们赶紧跑过去拽住她,当时她不停反抗,情绪很不正常,骂人骂得很难听。当时她身上什么证件都没有,我们也没想到她是精神病人,为了防止出意外,我特意交代保安开着电瓶车把她送到派出所去。第二天上午,我们发现她已经死在湖中。”
上午,北海公园方面表示,事发地点不是开放的冰面。25日下午王女士第一次走上冰面时,曾被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因当时觉得死者情绪不稳定,保安将其送到北海派出所交给了值班民警。但是没想到,王女士自己又折返回来。
根据园方的申请,法院向警方调取了证据。警方的情况说明证实,园方将王女士送交警方后,值班民警做了她的工作,让她想开,之后将她送出公园一直送到公交站,并给钱让她坐车走了。民警看到她坐上车后才离开。
园方表示,公园有昼夜巡逻队,公园入口和游客须知中也有请勿进入湖中的安全提示,湖边也设有大量的安全警示牌,公园已尽到了安保义务。而且在园方完善的安保管理下,曾经救助了很多轻生者。
园方认为,目前大量证据指向死者是自杀。“死者溺亡地点处于湖中心,正常的游览游客不会到此,当时湖中只有这么一片水域。死者两次企图到此,足见其死意明显。”
公园对遭索赔很无奈
王女士的父母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王女士作为游客到公园,北海公园应对其安全尽到保障义务,王女士在湖中心溺亡,显然公园管理不善,疏忽大意。
对于家属认为公园没有尽到监管义务一说,宗先生表示,公园冬季7点半停止售票,8点闭园。王女士二次返回公园肯定是在闭园之前进来的。按照时间推算,她回来的时候已经天黑了。
“我们公园晚上虽有巡逻,也有警示标志,但天黑视线不好,可能看不到她。而且她和普通的游客不一样,也不是正常游览行为。湖面和路中间有草坪隔离,还有栏杆,正常的游客大黑天的都会躲着水走,如果不慎落水也会呼救,而她已经下冰一次被我们及时发现救了,第二次又悄悄地回来,她执意要寻短见,谁又能保证次次能发现?”
代理人认为,公园对王女士的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我们公园是公共管理单位,不是保姆。王女士是一级精神病人,应该24小时全天候监护,不能离开人的。而她从秦皇岛只身来北京,家人也没发现,最终死在湖中,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宗先生说,尸体打捞验尸等费用都是公园垫付的,花费不少。现在家属又来起诉,让他们很无奈。“我个人认为她就是自杀,按照法律规定,游客故意自杀,公园没有责任。如果要我们赔偿,那我们肯定不服,如果有这样的判例,今后所有的自杀者都会选择北海公园,因为自杀之后还能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