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8日刊登了新主人半夜收房原主人急了放火的新闻
2012年6月28日刊登了新主人半夜收房原主人急了放火的新闻(http://kb.dsqq.cn/html/2012-06/28/content_189785.htm),以及电视台的报道《现代快报》2012年6月28日刊登了“新主人半夜收房 原主人急了放火”的新闻(http://kb.dsqq.cn/html/2012-06/28/content_189785.htm),以及电视台的报道(http://shehui.v1.cn/shwx/2012-6-28/1340868374922v.shtml),记者根据这则报道,走访了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才知道这个事件的背后。
起因:南京主城区200万元唯一住房106万被违法贱卖
2年前,南京市民茆先生给人还款担保, 因(2009)秦民二初字第698号判决,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第一被告一直没有还给债权人,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始执行,以第一被告是美籍华人在国内无财产可执行理由,纵容第一被告,强制执行担保人,查封其唯一房产。在经过两次流拍的情况下,茆先生于是东挪西借,已还款20万元。可就在他还在积极筹措过程中,法院一周内立即以超低价106万元启动拍卖他的价值近200万元的唯一住房。结果导致茆先生全家不仅仅要失去这唯一住房,还要再付清相关费用6万元后,将被扫地出门。所以茆先生拒绝搬家,自2011年底开始,他开始上访,寻找一个“公道”的解决办法。
新业主:强行收房起纷争
法院:置若罔闻
今年5月6日晚7时30分,当他外出回家时,发现门被撬坏,锁已被更换。他敲开门,发现有几个黑衣人在屋内活动。为保护屋内财产,他只有报警,可这些黑衣人拒绝警察的要求离开,强行入住一个房间,每天都有2-3人住在这里,双方一直僵持至今,爆发冲突随时随地发生。对方还曾带了好多人,对其70岁的老母和家人大打出手,直到警察到场才离开。事发后法院没有任何人前来协调,因为执行法院跟新业主签订了条约,约定法院只拍卖却不来清场。
茆先生拿出一份调查笔录和录音资料告诉记者,秦淮区法院和南京市中院分别找他做一次“法律释明”工作,他是一直提出异议,可目前并无结果。
终于,突发事件发生了,2012年6月27日凌晨一点,新业主带着十四个黑衣人强行破门,在家的原业主两位老人只有泼上惨了汽油的酒,点火自卫,保卫自己的家。
原江苏省高级法院高级法官、南京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传清认为,新业主无权强制执行。新业主董先生强行破门进入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原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其解释,通过法院拍卖变更产权以后,董先生从法律上说是新业主没有问题,但在原业主没有搬出来的情况下,董先生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法院判决后,由法院执行部门强制原业主搬出来。而董先生采取的是一种私人救济行为,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必须通过司法部门来处理,不能自己解决问题。如果原业主有损失,是新业主造成的,可以要求赔偿。此案中法院已与他协定不清场,那么这个矛盾就集中在新旧业主的身上了。
法院:一切程序合法
记者从一份2012年5月2日秦淮区人民法院找茆先生“口头法律释明”的调查笔录和整个谈话的录音中了解到法院对此次拍卖行为的观点:1、茆先生现在的住房并不是他的唯一房产,理由是在他的名下确实是一套房产,但是在他出生地老家保留了房产,且南京这套房产是用来营业的,也不是他唯一居住的房屋;2、这个案件执行了很长时间,认为茆先生多次承诺不兑现才采取的拍卖措施;3、法院不存在纵容第一被告之说,连带责任跟第一被告是同等责任,执行不分先后。如何强制执行的权利是在法院和债权人手里,此案就是要强拍他的房产,而不强制执行第一被告;4、评估拍卖的手续都是委托办理,整个程序是按照规定执行的,有如此的低价结果,就是拍卖的原因;5、拍卖成交后还清了所有款项,还有余款14万,茆先生可拿来租房。6、法院只拍卖,而不负责清房。
经过法院如此的调查取证,似乎一切程序合法,而且很人性化。但是这份调查笔录上明显记载,茆先生的名下是唯一住房,那么所说的老家房产是什么呢?
律师:法律规避实质徇私枉法
对此次的执行,茆先生有太多的无奈和愤慨,律师对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很质疑。
焦点一:做伪调查骗取假证明,否认不是唯一住房
(一)法院否定唯一房产的伪证
可以查实,担保人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的乡村,距离南京实际距离近200公里。家有兄长一家,父母双亲靠弟兄俩共同抚养,兄长无业,靠打工为生。宅基地是其兄长一家居住的地方,户口簿表明都在本地,按照风俗,宅基地名下是他父亲的名字。担保人的户口1988年因考上大学就迁出本地,在南京的这套房产是他唯一的房产。
资料证明:农村宅基地跟担保人无关,法院缘何说出“在他出生地老家保留了房产”?
律师指出:在农村,户口在本地才有宅基地,生活工作在南京的人,不可能每天去200公里外的老家居住,只有逢年过节才偶尔回去团圆、祭祖。
(二)法院说是营业用房的伪证
所谓营业公司的执照只是一个个体工商执照,注册实际资本为零,一家人是白天在家做点零活,吃喝拉撒都在这套房子里。
法律专家:这样的家庭作坊,即使是厕所,只要有门牌号,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家里申请。
(三)法院否定不是唯一居住房屋的伪证
不知道法院从何“法律根据”说出此理由,能否提供出其他地方的居住房。口头的狡辩纯粹是无中生有,就是在做伪调查,欺上瞒下,在通过法律规避的手段而徇私枉法。
焦点二:纵容第一被告
法院解释:如何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法院和债权人手里,对第一被告采取哪种手段,跟担保人无关,执行不分先后。
律师:债权人的权利要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也要保护。《民法》的核心就是公平、平等。虽然担保人与第一被告是同等责任,但是法院一直不追讨第一被告,不采取任何措施,任其逍遥法外,只一味强制执行担保人,任事态扩大化,拍卖唯一房产,造成担保人居无定所,是不应该的。如果法院对第一被告采取强制手段,应该是有效的,能让第一被告完成自己的承诺。
有事实说明,对第一被告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手段是有效的。如何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法院和债权人手里,本来可以和谐平稳解决的问题,为什么法院要使用这个权利扩大事态?那就是为了拍卖担保人的唯一房产。
在秦淮法院执行后期的另案中,担保人经南京市中院强制执行第一被告的结果
焦点三:积极还款过程中法院迫不及待拍卖
(一)法院说担保人多次承诺而不兑现才拍卖,不符合实际。
担保人不是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置债权人的债权于不顾,而是在积极解决这个问题。为了表明责任及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担保人不仅仅于2011年7月25日起,跟朋友及工作单位分三次陆续借款20万元还给原告,还一直与第一被告联系,对方也表示在积极努力偿还剩余的30万元。
(二)担保人刚还20万的一周内,法院就迫不及待拍卖。
法院解释:这个案件执行了近2年时间,虽然担保人刚还20万,还在积极筹措过程中,但是没有全部还清,法院并不能确定担保人下面是否还会继续还款,所以法院一周内拍卖其房产。
法律专家:对整个拍卖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剖析,这是法院在采取法律规避而徇私枉法,逼人绝路的执法,拍卖的目的就是为了超低价。
第一被告在法院拍卖担保人唯一房产时给秦淮法院的申明承诺其一定还款
焦点四:迫不及待拍卖的结果超低价
法院解释:1、评估拍卖的手续都是委托办理,整个程序是按照规定执行的,有如此的低价结果,就是拍卖的原因;2、拍卖成交后还清了所有款项,还有余款14万,茆先生可拿来租房;3、法院只拍卖,而不负责清房。
事实依据:要清偿的各项款项,包括房贷49万、欠款55万、拍卖费、执行费以及税8万,总计约112万,现在的拍卖价是106万。如果没有代还20万,现在的拍卖价106万是不够清偿112万款项的。
(一)所谓的106万竞拍价只是个象征性
以法院规则,流拍一次减低20%,法院低价评估为160万的房产两次流拍后底价为102.4万元,则无法付清112万的费用。其结果就是在骗取担保人还款20万后,才够清偿以上款项;如果没有这个20万,要付清前述费用,就要设局竞拍到112万元。
法律专家:所谓的评估拍卖的手续都是委托办理、整个程序是按照规定执行的、有如此的低价结果是由于拍卖的说法,是法院在通过法律规避达到徇私枉法目的手段。
(二)所余款14万作为担保人住房的保障是真实的谎言
这样拍卖的结果是拿走了担保人的唯一房产,还利用他代还20万中的6万才结算完所有款项112万元,尚有余款14万。
法律专家:在民事执行中,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主要体现在保障被执行人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用品、居住的房屋这三个方面的基本生活条件,其目的是维持被执行人简朴的、基本的生活水平。法院这样的操作,让担保人一家老小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已经被剥夺。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但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担保人的房产相比“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还要糟糕,他不仅仅是房子“从有到无”,而且还要再掏6万元,最后还得被扫地出门。这样拍卖是侵犯了担保人一家的居住权、生存权。不管怎么样,生存权大于债权,根据《民法》及有关规定,这样的拍卖根本就是违法行为,也是引起社会不稳定、产生极不和谐因素的原因。
(三)法院只负责拍卖却不清场
担保人对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拒绝搬家,一直上诉。今年5月6日晚7时30分,当他外出回家时,发现门被撬坏,锁已被更换。他敲开门,发现有几个黑衣人在屋内活动。为保护屋内财产,他只有报警,可这些黑衣人拒绝警察的要求离开,强行入住一个房间,每天都有2-3人住在这里,双方一直僵持至今,爆发冲突随时随地发生。新业主还曾带一帮人,对担保人70岁的老母和家人大打出手,直到警察到场才离开。事发后法院没有任何人前来协调,因为执行法院跟新业主签订了条约,约定法院只拍卖却不来清场。
法律专家:新业主无权强制执行。新业主强行破门进入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原业主的财产所有权。通过法院拍卖变更产权以后,在原业主没有搬出来的情况下,新业主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法院判决后,由法院执行部门强制原业主搬出来。此案中法院已与他协定不清场,这个矛盾就集中在新旧业主的身上,法院应该协调处理。
焦点五:新旧业主剑拔弩张对峙,突发性事件随时发生
稳定、平安、和谐是福,是人民之福,是社会发展之福。稳定、平安、和谐是责,是各级党委政府、各个部门的第一责任。维稳创安促和谐突破口和切入点在解决突出问题、化解各类矛盾。
法律专家:不管怎么样,生存权大于债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其实,这是一桩非常简单的债务官司,可为什么秦淮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一只蚂蚁竟然要拍卖人家的一头大象?何况,这种拍卖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甚至可以算得上是违规的贱卖呢?如果为了一只蚂蚁拍卖一头大象是合理的,也就表明法院以任何微不足道的借口任意处置任何公民的私有财产都是合理的,那么,这样的后果是什么。
在此案中,其它的任何争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关键是法院的执行是否公平、公开、公正,秦淮区人民法院到底是否做到了呢?恐怕不得不就此给公民们一个交待,更要说明为什么要做伪证确定这不是唯一房产。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介入这桩蹊跷的简单债务官司,调查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徇私舞弊现象,一旦查实,应依法进行严惩。
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只要担保人和第一被告把钱还上就行了,难道一定非得拍卖他的唯一房产不可吗?任何人道的法律或其实施机构都不会做出如此不人道的规定,或执行如此不人道的判决。担保人在行动上已证明,他已经在还款,而且会很快筹钱还余款的。对于第一被告,担保人通过南京市中院的强制执行在另外一个案件已经取得了效果,第一被告也表示积极还款,秦淮区人民法院为何不从实际出发而给第一被告和担保人一个采取“实际行动”的机会呢?
现在新旧业主剑拔弩张对峙,难道就不怕有突发性事件发生么?是不是一定要等到事情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再来弥补呢?维稳创安促和谐不是一句口号。在当前的特殊时期,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的前夕,更要讲究方式方法,解决突出问题、化解各类矛盾。
链接:【评论】
质问秦淮区法院:贱卖唯一住房是否违法
在看到《现代快报》2012年6月28日“新主人半夜收房 原主人急了放火”这则新闻时,视线很容易被新旧业主之间的冲突给吸引过去。新闻叙事呈现的是极具有戏剧性的一幕——凌晨1点多,强行破门而入的14位神秘黑衣人,与原房主两位老人对峙,为了保卫自己的家,原主人急了放火。每次的骚扰都是神秘黑衣人,法院却采取只拍卖而不清场的态度拒绝到场,现场的打斗与已经发生的火灾、随时发生血案的紧张气氛等等——这一切都比电影或电视剧里的场景都更生动,更鲜活。但毕竟,这就是现实,而所有现实的人际冲突应该求得一个非暴力的、合理的解决办法,否则,暴力就会乘虚而入,给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带来更大的伤害。
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其实多多少少已经带有一定的暴力性质了,但似乎尚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新旧业主各执一词,孰是孰非一时还很难判定。但至少,新业主采取私人救济的行为强行入户,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事情最终的解决,还得依靠法院,但在此之前,相关政府部门,如派出所或公安局等应该介入,将非法撞入的黑衣人从引发冲突的房产中清理出去并依法处理,防止冲突的进一步升级,同时确保当事人双方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整个事情的焦点,其实就在于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的执法与拍卖行为是否公正,是否违法,其中是否存在“猫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按此规定,秦淮区法院是不能拍卖茆先生的房产的,而且其“不是唯一房产”的说法恰是秦淮区法院做伪调查的结果,认为离南京距离200公里的出生地,即宅基地有其房产是说不通的,因为任何人都知道,在农村,户口不在本地是没有宅基地的,更没有田地可耕种,也不可能回来居住和耕种。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法律没有授权可以做假证据来维护执法。何况,茆先生只不过是第三被告身份,不是直接的债务人而只是担保人,秦淮区法院以第一被告是美籍华人,在国内没有财产可执行的理由,对主要债务人不采取任何行动,而是直接查封、评估、拍卖第三被告的唯一住宅,也有违常理。更有说服力的是,第一被告在秦淮区法院所执行的案件后期的另外一个案件中,却经过南京市中院的强制执行取得了效果。更令人生疑的是,在被执行人刚刚代还款20万还在积极筹款还钱、第一被告也到场申明积极还款的情况下,法院就迫不及待地在一周以内启动拍卖市值200万的房产,却以106万元的低价成交,而且也只是一个人竞标。所拍价格还不够清偿所还的房贷、欠款及拍卖费以及税,被执行人还要在刚还款的20万中,再拿出6万元来清偿;刚还款的20万余额还有14万,竟然也成了满足被执行人一家可以租房居住的保障,这难道不是个问题吗?当一系列不合常理的事件发生时,不但作为当事人的业主会质疑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所有读到这则新闻的人都会用自己的想象来填充那些令人生疑的信息空白处。
原江苏省高级法院的高级法官、现为南京一家名律师事务所的王传清认为,在民事执行中,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主要体现在保障被执行人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用品、居住的房屋这三个方面的基本生活条件,其目的是维持被执行人简朴的、基本的生活水平。可是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这样的操作,被执行人一家老小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已经被剥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但从此案的情况来看,被执行人的房产相比“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还糟糕,不仅仅“从有到无”,而且还要再掏6万元后才被扫地出门。他认为,秦淮区法院这样拍卖是侵犯了被执行人一家的居住权、生存权。不管怎么样,生存权大于债权,根据《民法》及有关规定,这样的拍卖根本就是违法行为,也是引起社会不稳定、产生极不和谐因素的原因。
《民法》的核心问题是公平,此案是不是不公平、是否有问题有待监督部门和社会的评说。如果不公平,其背后就是秦淮区法院在以合法的外衣规避违法行为责任。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由一桩简单的债务官司升级到目前这种几乎一触即发的暴力冲突场景,其根子就在于秦淮区法院的执法与拍卖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的问题。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坚守住这最后一道防线,看来秦淮区法院必须就上述的几个疑问给当事人,也给全体公民一个合理的交待——如果其执法与拍卖行为确实合理合法,就应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强制原业主搬出,为何却又跟新业主要签订不清场条约?导致新旧业主之间大打出手,造成不稳定因素。如果其在执法与拍卖存在不公正,则应该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同时,不但要还原业主,而且要还新业主一个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