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吵架相互揭“短” 交代合伙纵火均获刑
时间: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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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茅冠隽

  晚报讯 “你以前放火烧过别人的家!”“你没放过?难道你不是跟我一起去的?”一对同居男女为了房产发生激烈争吵,闹到派出所之后还互相揭短,两人“合力”向公安人员交代了合伙故意放火的犯罪事实。日前,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对这两个同居男女提起公诉。

  2012年2月的一天,宝山区吴淞派出所接到一对男女青年的报警,称两人因家事发生纠纷,要求出警解决。接警人员上门发现两人争吵激烈,情绪均比较激动,遂将他们带至派出所做工作。两人在与公安人员谈话的过程中互相揭短,均指责对方于2011年12月28日凌晨至宝山友谊地区两处居民楼放过火。

  公安人员随即查阅友谊派出所当时的报警记录,发现确有两名居民先后来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在门前纵火。公安机关随即对刘某、王某予以刑事拘留。

  经调查,刘某、王某因买房借款后被他人多次逼债,遂产生了至讨债人家门前放火威吓报复的想法。两人为此准备汽油、假发套、女式服装等作案工具,商量好由刘某男扮女装至讨债人家门前放火。

  2011年12月2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出门。为掩人耳目,撇清嫌疑,两人决定先在自家门口放火,两人将拖把浇上汽油后放置在防盗门旁并点燃,致使家中防盗门部分烧毁、纱门烧毁。之后,两人又至讨债人金某的住处,以上述相同方式实施放火,致使金某住处防盗门、过道木质地板部分烧毁。不久之后,因发现家门口失火,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母亲和金某的父亲先后至派出所报案。

  另经现场调查发现,刘某、王某放火的两处居民楼均系老式砖混结构楼房,居住人员较多,犯罪嫌疑人刘某放火后已经引起室内地板起火,且着火地点堆放较多杂物,若非被害人及时发现并扑灭,后果不堪设想。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为实施报复行为,在两处居民楼内用汽油放火,已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犯罪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目前,该案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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