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销药品被罚66万元 上诉称是代购不是卖药
时间:2012-06-22
作者:
来源: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民皓在黄浦法院出庭

  晚报记者 祝玲 报道

  从日本通过留学生购买药品后,在国内网上进行销售,这一看似普遍的行为,让销售人面临三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关部门的巨额罚款。对此,销售人柳某不服,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黄浦法院公开审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明皓出庭应诉。

  违法销售进口药品被查封

  2011年7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市民柳某涉嫌违法销售行为。食药监局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并于8月30日,对淘宝网店兔八妹和九星商城的实际经营者即原告正式立案调查。第二天,食药监局会同上海公安局治安总队对柳某位于松花江路33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柳某无证经营14种日本进口药品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药罪,食药监局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进行了案件移送。 2011年9月6日,食药监局对柳某发出《行政处理告知书》。2011年9月23日,食药监局将43种药品向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进行了案件移送。随后,又对柳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没收物品清单》,告知听证权利。因案发地在杨浦,昨天上午,杨浦法院对柳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药罪一案进行了刑事判决:柳某被判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执行,以及8000元的罚款。

  是代购并非药品批发?

  在昨日黄浦法院的庭审现场,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原告柳某认为,他已受到刑事处罚,为何还要面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66万元巨额罚款。同时,他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的企业是需要经营许可证的,而没有针对个人,原告是通过日本药妆店购买后进入中国,代为购买,而且有收银条为证,因此原告的行为不属于药品零售行为。且对药品的认识不一,他们销售的该产品,有人认为只是眼睛疲劳时滴一滴的保健品,属于日本的二类药品三类药品,相当于国内的非处方药,那么对非处方药的处理应当也是有区别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明皓作为被告代理人当庭应诉,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委托具有法定翻译资质的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药品外包装或说明书进行了翻译,翻译结果显示上述14中产品含有药品成分,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符合国家对药品的定义,属于进口药品。根据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等,则应该按照假药论处。

  在庭审现场,另一个细节也引起了注意。食药监局调查该案件的过程中,柳某对网络上经营同类商品的商家进行举报。对此,食药监局还给予了原告18000元奖励。被告代理人认为,柳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他们是以非法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330637.32元 (非法所得164003.32元加上库存货值166634元)的2倍(2倍是最低,最高可至5倍)进行罚款661274.64元的。

  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董雄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