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从2003年底开打的官司,在前6年的诉讼中,就已经由六盘水市两级法院作出了10份判决和裁定。这其中五次判决(包括两次终审判决)都判定原告胜诉,并在法律判决中认定了经法定机构鉴定的被告伪造文件的事实。然而,就是在第二次(再审)终审判决(原告胜诉)处于执行阶段的时候,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在一份莫名其妙的裁定中称本案原告人要求(第二次)再审。在原告人还没搞清楚是怎么回事的时候,该裁定又以“笔误”之由,把原告人申请再审改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决定再审”。
但是,实际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无论是套用“以案外人申请”的规定,还是走“院长发现”程序,六盘水市中院启动第二次再审都属明显的程序错误,六盘水市中院无权重新提起再审。而正是这次违法的第二次再审,未经开庭质证,就直接认定了大量关键事实和证据,其结果就是把原被告争讼8年的煤矿产权判给了一个既不是案件合法当事人、又未在该案中提出过任何诉求的“当事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
对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来说,六盘水市中级法院违法的二次再审判决不啻一个天降的大馅饼。不过,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制造的这个馅饼,选择砸向一个万里之外的镇政府,也绝对不是无缘无故的。一份录音资料显示,该案主审法官在判决后曾言,“我们合议庭做不了主,要听院领导的话,院领导怎么安排我们就怎么办”,“领导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判”。更有意思的则是,录音资料还显示了在该案进行违法的二次再审时,法院院长对原告说的话,“判决结果我也知道你肯定是不服的,是不肯放过的,但是我也没有办法”,因为市里三位领导“有指示,我只能照办”。
至此,事情就全都清楚了。这起案件,还不是简单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而是既明白法律又清楚事实的法院,在上级领导的指示下,枉法作出了判决。由此,8年诉讼,十数次判决裁定,大量人力物力,都不如领导的一个指示。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六盘水市领导那里,真是连一张厕纸都不如。
近些年,各地法院作出的奇奇怪怪的判决越来越有“创意”,而法院参与司法诈骗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早几年,有合谋分工装扮成原被告,串通法院陷害案件第三人或案外人的案例;这两年,也有地方法院的法官利用判决的权力,直接主谋司法诈骗的事情发生。这些事情之所以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法外之权在肆意地蹂躏法律,由此造成了司法环境的恶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有司法机构里面的“明白人”,利用这个乱像大发利市。像上述案例,一个煤矿的产权,能被六盘水市领导冒着枉法的危险无故“指示”法院判给一个案外人?
几乎可以肯定,每一起枉法判决的后面,都有一个腐败的故事,就看查不查,就看查到什么程度。而六盘水市中级法院违法的二次再审判决,则无异一个“秃头上的虱子”。要调查这个“虱子”哪来哪去,绝不会比这起打了8年的官司更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