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11日讯陪干爹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干儿子利用其不懂银行业务,帮干爹开通“个人网银”、“转账支付”等业务,随后悄悄将卡上的存款转入另外三张银行卡中。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盗窃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被告吴林因犯盗窃罪获刑十三年零五个月。
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吴林陪干爹文达明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成都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吴林利用干爹不懂银行业务,在帮助干爹办理银行卡开户存款业务的同时,还帮助连网上银行是什么都不懂的干爹“额外”开通了银行卡的“个人网银”、“转账支付”等业务。在从文达明口中套取银行卡密码的同时,吴林还悄悄保存了这张卡的“U”盾。
2011年10月5日,吴林在成都市一网吧内,使用文达明银行卡的“U”盾和密码,分三次将文达明账户上的94400元转入另外三张银行卡中。这三张以他人名义开户的银行卡都是吴林为使自己的行为“天衣无缝”,事前花600元通过互联网购买的。转账操作完成后,吴林携卡搭乘成都至南昌火车逃离。当火车行至山西汉中市时,吴林迫不及待地下车到当地一家建设银行ATM机上查询,得知其中两张卡已经转账成功,而另一张卡在操作过程中被“吞卡”。文达明发现存款“蒸发”后,向银行反映并报案。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吴林为洗脱自己嫌疑,回到成都先后三次陪干爹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哪料公安机关根据文达明反映的情况和调取的银行监控等,迅速确定吴林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吴林第三次陪文达明到派出所“反映”情况时将其挡获。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中认为,吴林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遂判处吴林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宣判后,吴林不服判决,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通过互联网购买经由快递公司收取的三张银行卡、网吧转账、在汉中建设银行ATM机查询及监控记录等大量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盗窃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旭东 李永辉 记者 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