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两口房产被骗卖 公证处只认证不认人担责两成
时间:2012-06-12
作者:
来源:

  本报讯 (记者 李奎)现年70岁的左大爷和老伴原本在朝阳区有一套房产,后来发现该房被一张假公证委托书骗卖,左大爷夫妇以公证处审查不严为由诉至法院,索赔房屋损失102万余元。

  记者上午获悉,该公证处被法院认定负有过错,判令其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左大爷夫妇20.4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据法律人士介绍,该判决结果将对类似案件有着示范作用。

  2002年7月1日,左大爷夫妇购买了朝阳区康静里的一处房产,建筑面积58平方米。后来,这处房产由儿子左某居住。

  2007年6月,左大爷偶然得知这处房产被他人购买。经多方调查得知,他人假借夫妇俩的名义,通过一份公证委托书将该房产卖掉。

  左大爷说,他和老伴的身份证原件一直保管在自己手中,儿子左某曾在这次公证前复印过他们的身份证。但公证处却未能核实二人的身份证原件,致使房产流失。在与公证处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左大爷夫妇将该公证处告上法院索赔。

  “我们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公证处在法庭上表示,该处审查资料仅对来人及持有身份证比对,至于来人是否与身份证所指人员“同一”,该处没有能力进行识别。

  左大爷夫妇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公证书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结论是公证书的签名均非左大爷夫妇亲笔所写。

  法院判决

  未尽详实审查责任 担责两成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公证部门,在办理涉案公证委托书时,就所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公证申请当事人“同一性”的事实,未尽到详实的审查辨别,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导致他人假借左大爷夫妇的名义将房卖掉,对此公证处负有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房屋损失,还与左大爷夫妇的儿子交付房屋、他人骗卖等行为有关。法院据此确认公证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20.4万余元。

  上午追访

  对类似案件处理有示范作用

  今天上午,记者从左大爷夫妇的代理律师陈银刚处获悉,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人士则向记者表示,目前该类纠纷并不少见,房屋被人通过虚假公证方式骗卖,公证处到底该承担多大责任一直未有定论,该判决结果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着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董雄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