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被高校乱丢硫酸瓶烧伤获赔25万元
时间: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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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 “太感谢你们了,赔偿款已收到,孩子后期治疗和上学都没问题了。”几天前,安徽来京打工的石先生再次来到昌平区回龙观司法所,特地向帮助儿子小刚讨回赔偿款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小刚被某高校随意丢弃的硫酸瓶烧伤,经过该司法所调解,最终获得学校赔偿款25万余元。

  小刚今年9岁,在昌平区一家打工子弟学校上学。2010年3月的一天,他放学后在昌平区一家大学的实验室楼外玩耍,看到地上一个形状有些奇特的瓶子便好奇地捡了起来。小刚并不清楚,这个瓶子里装的是浓硫酸。他往瓶子里注入清水,引起浓硫酸产生化学反应,瓶子当即爆炸,导致小刚面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

  事发后,石先生认为学校对危险物品的保管不当,将装有浓硫酸的瓶子随便丢弃在实验楼外,导致其孩子受伤,向警方报警。而警方认为学校相关人员行为的过失并未构成犯罪,没有立案。小刚出院后,石先生向学校提出947633元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赔偿数额较高,拒绝接受。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到回龙观司法所请求调解。

  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院校工作人员对危险物品保管不当随便丢弃,致使孩子受到伤害致残。小刚作为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院校对此应负有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来确定。

  在司法所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对赔偿款的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该院校赔偿被侵害人小刚人身损害赔偿金258789.65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至此长达一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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