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唆使未成年人抢劫金项链获刑4年
时间:20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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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一男子以小恩小惠为诱饵,幕后教唆、指使未成年人大肆抢夺金项链,犯罪头目刘某被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习水县检察机关指控,家住习水县官店镇的无业人员刘某,在2007年因犯抢夺罪,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服刑出狱后,刘某结识了当地一帮未满16周岁的少年,便以小恩小惠笼络,指使这伙少年以偷窃抢财物来“报恩”。

  去年7月4日,嫌疑人刘某和自己的“二哥”(在逃)带着几名少年到习水县城预谋抢夺行人。当天18时50分,刘某和“二哥”、曹某、唐某窜至习水县东皇镇新华路,刘某指使少年唐某趁受害人王女士不备,将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唐某将抢得的黄金项链交给刘某保管销赃。当晚,这伙人又窜到习水县东皇镇新华桥宏昌服饰广场,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行人罗女士的项链抢走,唐某在逃跑时被罗女士及家属当场抓获,交由巡逻民警处理。

  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王女士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797元,罗女士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798元。

  近日,该县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又属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杜高富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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