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万老伯去年7月过世了,街道在发放6万多元抚恤金和丧葬费时,却遇到一件难事:59岁的王女士和43岁的阿芳都称自己是万老伯的养女,争着要这笔钱。王女士说,阿芳不是养女,是家里请来的保姆;阿芳却说,无论是万老伯还是周围人,都认可自己的养女身份;而且万老伯生前的生活都由她照顾,反倒是身为养女的王女士未尽赡养义务。于是,王女士将曹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和阿芳一同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普陀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对阿芳的养女身份予以确认。
阿芳原籍山东,和万老伯是远房亲戚。1982年,阿芳的亲生父亲病故。1984年夏天,万老伯夫妻俩回老家省亲,见到了孤苦的阿芳,决定收养她。同年,15岁的阿芳跟随万老伯夫妇来到上海。据阿芳说,她先住在一家招待所,并在那儿当服务员。1986年,她住到万老伯在永嘉路的家中,开始以父女相称,并照顾两位老人生活,期间她仍在外工作。1991年,一家人搬到桂巷新村居住。
去年7月,万老伯逝世,街道按规定要向家属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6.4万余元。在万老伯转入曹杨新村街道管理后,登记的子女联系表上只有阿芳一个女儿,街道始终不知道有王女士的存在。正当街道准备发放这笔钱时,王女士突然出现,要求给付抚恤金和丧葬费。
为了证明自己的养女身份,阿芳向法院递交了多份证明。首先是周围邻居以及桂杨园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两份,证明阿芳与万老伯长期共同生活、形同亲生父女;万老伯生前同事出具的书面证明载明,1984年间万老伯夫妇领养了阿芳,此后万老伯的生活一直由阿芳照顾;山东老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表明,阿芳1984年被万老伯夫妇收养时,她的亲生母亲对此是同意的。更重要的是,万老伯在1989年间填写的干部履历表中载明,其有两个女儿分别为王女士、阿芳。
然而,王女士对这些证明都不予认可。她认为,仅提供一份履历表不能证明父亲和阿芳就是法律上的收养关系。1991年,家里请阿芳回来当保姆,照顾她的父亲。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此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阿芳和万老伯之间是否存在养父女关系。现行的《收养法》1992年颁布,那么1984年发生的收养行为是否成立,应根据当时的民事政策规定并结合本案的事实予以确定。这主要看四方面的证据:一是收养人的意见,万老伯身前所填的履历表表明他已经认可了阿芳的“女儿”身份;二是被收养人的意见;三是被收养人父母的意见,这从山东老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中可以得到验证;最后是周围人的意见,这从邻居、居委会、万老伯生前同事出具的证明也能得到答案。综上,法院确认了阿芳的养女身份。
同为养女,对涉案款项就具有同等的权利。法院认为,阿芳在为万老伯办理后事的过程中承担了全部费用,王女士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分担,因此涉案款项中先扣除一万元补偿阿芳,其余由两人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