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村官挪用征地款120万元被判刑
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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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台州5月31日电(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朱利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一村委会主任孙朝阳,在把村里的240余万元征地款转入个人账户后,碍于朋友面子,多次把120余万元钱挪用给村副书记孙新标、村委徐碧琴等人。5月31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判决三人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现年40多岁的孙朝阳从2008年起开始担任村委会主任,由于村民的信任于2011年再次当选村主任。2011年上半年,该村由于涉及国道改建工程,需征用村民土地,镇政府为此下拨了240多万征地款。征地款到村账户后的第二天,未经村里集体研究,孙就把钱转入其个人账户。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12日,孙朝阳应孙新标的要求,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征地款50万元借给孙新标用于银行存积分。4天后,孙新标归还了该笔款项。5月14日,孙朝阳应徐碧琴的要求,再次将50万元借给徐存积分,2天后徐归还了该笔款项。7月2日,孙朝阳应王姓朋友要求,将20万元征地款借给王某用于个人经营活动,2天后归还。

  庭审中,三名村官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法官问孙朝阳为何要把钱借给孙新标、徐碧琴,孙朝阳回答说不知道这是犯罪的,以为借几天就归还没什么事情。

  法院认为,孙朝阳利用自己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擅自挪用征地款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孙新标、徐碧琴明知孙朝阳保管征地款而向其借用用于存积分,也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系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完)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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