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致睿解析2012临床执业医师之侵权责任法
时间:2012-05-29
作者:网编
来源:网络

  根据历年出题的规律,2012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新增的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三方面内容,可能会成为今年考试的重点。博大致睿专家在此为广大考生分析新增内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考点,为您的备考助一臂之力。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医疗损害责任为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可能存在的易考点如下:

  考点一: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

  3、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未取得其书面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

  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博大致睿解析:以上四点都属于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关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可以单独或是多个问题同时存在,一般在病例型题目中出现的可能性比较大,考生要注意记忆。同时,未说明风险、未取得同意可分为共存的情况及单独的情况来分别进行考核,考生要注意区分。

  考点二: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况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博大致睿解析:以上三条常为推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需要注意的是推定是否成立的情况,一般也是在病例型题目中出现的可能性比较大,考生要注意分辨题目出给出的相关信息。

  考点三:医疗机构相关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况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博大致睿解析:该考点要注意承担责任的相关连情况,患者可以向生产机构及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在尽到了对患者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负责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考点就有赔偿和追偿两个概念在里面,考生要注意区分。

  考点四: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博大致睿解析:其中需要注意第1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点五: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受法律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为博大致睿专家为您分析的2012年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新增内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新增考点。并且博大致睿专家会尽快地将这一部分的相关知识点解析、试题预测等,添加进博大致睿题库中,为广大考生铺平成功之路。希望广大考生考前勤加练习,面对新增考点的内容冷静分析,掌握每一个考点。也祝愿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2年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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