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个孩子结伴在水坑里戏水,一名16岁少年在水深处遇险,看到小伙伴在水面挣扎,滑县12岁的小学生卜贺超下水救人,让人痛惜的是,两个孩子再也没有醒来。
东方今报记者 张波
通讯员 张波/文图
“看到孩子床头贴的这些字条,我忍不住就想掉泪……”昨日中午,在滑县高平镇西高平村,坐在12岁儿子卜贺超的床前,村民卜新显的眼泪簌簌而落。字条上写着“相信自己 勇气宽容坚强”的激励话语。而就在几天前,字条的主人卜贺超因下水救人,再没机会去践行这些诺言了。
卜新显告诉东方今报记者,他的儿子卜贺超,在滑县高平镇中心小学六年级二班就读。5月14日中午12时,儿子吃过午饭匆匆离家去上学。半个多小时后,卜新显突然接到同村村民电话卜贺超因为下水救人出事了。
卜新显立即赶到附近有里村的一个水坑旁,在现场,滑县公安局高平派出所所长徐红警,正带领数名民警营救。水坑最深处有三四米。最后,营救人员通过拉网打捞,先后将16岁的胡某和12岁的卜贺超打捞上岸,可惜,两个孩子都不幸遇难。
两名孩子是如何落水的?卜贺超的同学卜志豪说,当日中午天热,学校里10多个孩子在事发水坑戏水,16岁的胡某玩“跳水”时被水呛住了,在水深处挣扎。卜志豪和卜贺超两个赶忙去救人。结果卜贺超在靠近胡某时,两人拉扯在一起,全部沉入水底。孩子们赶快跑到附近村子求助。
卜志豪说,在学校里,卜贺超是六年级二班班长,平时热心助人,学习成绩也不错,在班里的人缘也好,威信也高。卜新显说,日常教育中,他偏重于让孩子当好人,做好事,但在提醒孩子保护自身安全方面,做得并不够。他说,这次儿子卜贺超是“救人”遇难,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表现。滑县公安局高平派出所民警通过调查,也认为卜贺超是因救人而牺牲的。
一次见义勇为带来的警示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这样的逝者可谓英雄。然而这次,不是牺牲一命换来一命,而是更大的一场悲剧牺牲了自己也没能挽救他人性命,让人倍感痛心。两个孩子甚至未必了解人生的意义和生命的珍贵与美好。
《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小伙伴落水了,救或不救,是正义与否的问题。见义勇为的精神,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品德之一,永远值得提倡。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见义勇为是一种法定义务之外的社会责任承担行为。要有效地行使这一行为,除了具备勇气之外,还需要有经验、体力、专业能力等,而这些恰恰是未成年人所不具备的。在此,见义勇为已不仅仅是一个未成年人道德建设问题,更是一个事关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重要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我们提倡见义勇为,更提倡量力而为。
有人或许有争议,这种理念会否与传统的道德教育观念相背离。但实际上,见义勇为与量力救人并不矛盾,见义勇为强调主观上的自觉救助意识,量力救人则强调客观上的救助方式。也可以说,我们在提倡见义勇为的同时,倡导见义“智”为,避免孩子们无谓的牺牲。
作为成年人,我们不仅有责任和孩子一样在面对危机时见义勇为、见义智为;更有责任做好孩子们的安全教育,让他们在危机面前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记者手记
声音
“见义智为”
更符合时代发展要义
对于未成年人,其社会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本身就属于社会保护的对象,我们倡导未成年人要学会自我保护,教育其采取“智救”的方式比讲“见义勇为,敢于斗争”更符合人性光辉。
光明
以见义勇为之精神
做见义智为之举动
曾有新闻报道称,一个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奋不顾身帮房东扑火,结果反而受到了批评教育,理由是灭火这样的危险事情要交给专业人士来做。见义勇为精神不能磨灭,但是见义勇为除要求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足够的勇气与胆略之外,更重要的是具备足够的经验、体力和技能。在遭遇险情时,社会成员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条件“见义智为”,这样才更加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正常、健康、良性运转。王敏
链接
2003年,上海市新的中小学生守则首次避开“见义勇为”字眼。
2003年,北京市把“敢于斗争”从学生手册上删除。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要求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的指导。
2007年8月,教育部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2011年1月1日起,《河南省消防条例》正式实行,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