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浙江龙湾一80后男子魏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在龙湾法院审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这名男子最高可能被判刑十年。目前,案件仍在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
据调查,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五路滨海便民疏导点一摊位开设一手机下载店,并在其电脑硬盘中存放3624个淫秽视频供顾客手机下载,以一元二部、二元三部不等的价格从中收取相应费用。2011年3月20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查获该手机下载店,当场抓获被告人魏某,并缴获电脑主机一台及淫秽视频名册二本。经鉴定,涉案电脑主机中存放的3624个淫秽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即数量或数额达到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即500个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即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即2500个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除去过年的时间,魏某从事复制、贩卖淫秽物品为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收取相应费用三、四百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公诉机关指控应以魏某存储于其电脑硬盘中准备用于复制并贩卖的所有淫秽物品为量刑标准,辩护人则提出应以魏某实际复制并贩卖的淫秽物品为准,为此,法院将择期宣判。
作者:张国亮 龙轩